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呂清河
相 對 人 呂春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家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呂春
木居住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是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提出本件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