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1號
ULDV,114,消債清,11,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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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惠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
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㈠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必
要費用(郵務送達費)6,000元 (此部分如有不足,再依實支
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戶籍在高雄市,卻向本院聲請更生,應提出符合消債條
例第5條規定之證物及釋明文件。
㈢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㈣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王○庭王○齊等3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
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
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
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
切結書代替)、清算聲請前二年(即112年3月19日起,下同)
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
、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無庸再
提出,若無法提出應說明理由);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
作,如有,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基本工資(114年度為28,590元
),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基本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並提出
相關證明(如為診斷證明書,應載明病名、確診時間及該等病
症如何致無法(或無法全職)工作)。
㈧說明受扶養人王○庭王○齊等2人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指法
定之扶養義務人,非僅指實際負扶養義務人)、身分關係,聲
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身分關係應以
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給付扶養費如係匯款,提出匯款證明,
如係現金交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
㈨提出112年3月19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3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
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
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㈩說明112年3月19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3人是否有領取
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
、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兒少補助、育兒津貼
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
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
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3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
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清算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
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
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額;
若有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
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陳報
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3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
、債券、ETF、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資之金
額為何?並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
,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
官方網站),暨自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
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等3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
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
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
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
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現居住之處所為何人所有,是否支付租金,如有,係由何
人支出,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本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
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
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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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