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債 務 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費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陳稱因工作每月需支出房租4,000元,管理、停車費
共1,300元等語,請說明現實際居住所在地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帳單、管理費收據
、停車費收據等)。
三、提出每月支出網路通話費1,400元、Wi-Fi租費1,000元之證
明文件。
四、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其母王秋萍、胞弟施明嘉之扶養費12
,000元等情。依此:
㈠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受扶養人王秋萍、施明嘉之「各別扶養
費數額」為多少?如有相關證明應一併提出。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王秋萍、施明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
費用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㈣提出施明嘉之最新在學證明(如以學生證提出,應蓋有113學
年下學期之註冊章)。
五、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母王秋萍、胞弟施明嘉使用之各
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
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母王秋萍、胞弟施明嘉於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
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
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
年1月21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七、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
?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母王秋萍、胞弟施明嘉是否有
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
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母王秋萍、胞弟施明嘉是否有領
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
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
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
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
十、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
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十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
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
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二、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