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紫綾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陳○蓉、陳○生等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所得資料清單,提出受扶養人部分即可)、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㈣提出新申請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
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
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
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
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2年1月10日起,下同)
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
、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無庸再
提出,若無法提出應說明理由);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
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㈥說明所提113年10月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勞退金投保級距為42
,000元,為何與所陳報每月收入33,000元有相當落差;又若目
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4年度為28,590元)
,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㈦說明受扶養人陳○蓉、陳○生之法定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身分
關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身分
關係應以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給付扶養費如係匯款,提出匯
款證明,如係現金交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
㈧提出112年1月10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蓉、陳○生等
三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
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
,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
㈨說明112年1月10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蓉、陳○生等
三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租屋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
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
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之。
㈩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蓉、陳○生等三人之「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
結果表」,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
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
、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
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
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蓉、陳○生等三人是否有為外匯、期
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
如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
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及受
扶養人陳○蓉、陳○生等三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
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
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蓉、陳○生等三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
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
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
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包括但不限於:處分財產、償還債務、變更保
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受清償、受賠償或保
險理賠、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
,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
債證明文件。
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與該車輛相同
廠牌、出廠年月、型式、排氣量車輛之二手車價(得以網路二
手車網站查詢資料為佐)。
陳報債權人清冊所列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應為合迪股份
有限公司(該公司於前置調解時陳報其始為債權人)?及該債
權載有擔保或優先權,則該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
數額為何。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就現居住之處所,聲請人是否支付(或分擔)租金,如有
,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