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國一律師(即被繼承人洪武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洪武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洪武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號、
民國109年3月6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洪武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洪武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繼字第30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洪武男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洪武男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
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
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
度繼字第30號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
洪武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