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程家玉
聲 請 人 程木松
聲 請 人 程家寶
聲 請 人 張峮瑜
法定代理人 張又壬
法定代理人 程家玉
相 對 人 朱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
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
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又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鄉○○村00鄰○○路0○0號,有被
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