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9號
ULDV,114,司拍,9,2025040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鍾豊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25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鍾岳錩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
43年1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
經辦妥登記在案。茲債務人鍾岳錩於113年1月29日邀同相對
人鍾豊順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詎未依
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924,39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
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
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
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
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麥寮鄉 泰盛 236 46.6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9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155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雲林縣○○鄉○○000號 住宅、加強磚造、2層 第一層46.50 第二層40.30 83.80 陽台 2.87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