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5號
ULDV,114,司拍,5,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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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淺
相 對 人 羅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
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許心惠於民國110年7月15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1,3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
7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
妥登記在案。茲債務人許心惠於110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
1,100,000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866,493元。
嗣債務人許心惠於113年1月12日死亡,相對人羅元鴻為其繼
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義,詎經催告後仍不為清償等語,爰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借據變更
借款條件契約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
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大埤鄉 怡然 439 128.4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53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58.59 二層61.11 電梯樓梯間8.40 128.10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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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