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26號
ULDV,114,司促,726,2025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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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吳修桓
林余錫
林旻璇
債 務 人 洪釋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0,869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0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304元,及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7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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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