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崇明
債 務 人 唐宜加
林柏均即林亨孺
一、債務人唐宜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3.309%加一成計
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
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雲林縣崙背鄉農會基準利率年
息3.218%加年利率2.75%(即年息5.968%)計算之利息,逾期
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唐宜
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柏均即林亨孺負清
償責任。
二、債務人唐宜加應向債權人給付115,000元,及自113年8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
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
本金部分改按雲林縣崙背鄉農會基準利率年息3.218%加年利
率2.75%(即年息5.96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
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唐宜加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柏均即林亨孺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唐宜加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債務人唐
宜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柏均即林亨孺負
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