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泰
債 務 人 張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3,331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稱指標利率,目前年
息1.72%)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利率標準」
(以下稱加減碼年率標準,目前年息0.195%)機動計息(目前
為年息1.915%) ,嗣後隨上開指標利率及加減碼年率標準變
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暨自11
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改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二成計
息,逾期利息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二成計收
違約金,上開利率均隨機動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