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姿蓉
債 務 人 奇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秀芳
債 務 人 黄良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1,251元,及自
民國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2月3日起至114年8月2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
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70,344元,及自113年12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3日
起至114年7月2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7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84,747元,及自113年12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3日
起至114年7月2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7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81,377元,及自113年12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3日
起至114年7月2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7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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