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907號
ULDV,114,司促,1907,2025041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侑


債 務 人 林正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454元,及自民
國113年8月28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
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碼政策性專業專案貸款年率標準(目前指標利率1.72%)及加
減碼年率標準(0.195%)〕,並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率加計10%計息,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
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利息按全
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
者,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付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