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林旻璇
債 務 人 賴敬憲
鄭育宗
呂彩甄
一、債務人賴敬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8,203元,
及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75%計算之
利息,暨自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賴敬憲、鄭育宗、呂彩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761,
569元,及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
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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