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宗南
債 務 人 廖家新
廖進添
陳碧珍
一、債務人廖家新、廖進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2
9,53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
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如對主債務人廖家新、廖進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陳碧珍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