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9號
ULDV,113,重訴,29,2025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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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黃世
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
被 告 李秀蓮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申惟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坐落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36-11
地號土地),面積5,780平方公尺,原係原告之妹阮黃幼鑾
所有,原告於93年5月間在其上種植230株柚子樹(也稱文旦
樹)及其他果樹多年。嗣阮黃幼鑾之債權人王月容於民國10
2年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就系爭36-11地號土地聲請強制執行
,由債權人王月容於105年2月3日第二次拍賣時承受系爭36-
1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但因系爭36-11地號土地上種植有原
告之柚子樹及其他果樹,土地上之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內,
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故土地拍定後不
點交,此在本院民事執行處105年1月12日通知記載明確。惟
王月容承受系爭36-11地號土地後,一直未與有收取權人之
原告協議補償事宜,竟於110年3月9日將系爭36-11地號土地
出賣予被告,並於110年4月23日辧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詎被
告不知於110年3月9日買受系爭36-11地號土地後何時,竟將
原告種植其上之230株柚子樹及其他果樹剷除。嗣原告於111
年3月25日始知為被告所剷除。
 ㈡坐落雲林縣○○鄉○○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
6-28地號土地、系爭36-29地號土地,與系爭36-11地號土地
合稱系爭3筆土地)面積合計4,230平方公尺,此2筆土地係
屬國有,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有財產署)
。早於50幾年間國有財產署(前身為國有財產局)就將系爭
36-28地號土地及系爭36-29地號土地出租予原告之舅母陳黃
雪娥,而陳黃雪娥於90年5月23日將所承租此2筆土地之使用
權出賣予原告,原告亦於93年5月間在系爭36-28地號土地、
系爭36-29地號土地上種植170株柚子樹,多年來2筆土地之
租金都由原告代繳。詎被告於110年3月9日買受系爭36-11地
號土地後某時,應是想大面積利用土地,竟將原告種植其上
之170株柚子樹剷除。嗣原告於111年3月25日始知為被告所
剷除。
 ㈢柚子樹1株在樹齡達10年生以上時,果實品質較穩定,樹齡達
20至40年生,每株產量可達180至240公斤,植株以40年達產
量之最高峰。一般柚子樹至少可存活50年,而文旦價格1台
斤(10台斤為6公斤)批發價約在新臺幣(下同)64至72元
之間,每公斤即至少值100元,每株20年至40年生的柚子
每株產量既可達180至240公斤,40年至50年就算產量減半,
原告一共400株柚子樹,每年從20年生開始至40年間以產量2
10公斤計算的批發價格即為1億6,800萬元(1公斤100元x210
公斤x400株x20年),而40年至50年以量產105公斤計算的批
發價格即為4,200萬元(1公斤100元xl05公斤x400株xl0年)
,二者相加即為2億1,000萬元。就算扣掉產銷成本,淨利潤
是20% (當然實際利潤不止如此),原告未來30年之損失也
高達4,200萬元,竟因原告之故意侵權行為,不法剷除、毀
損原告之柚子樹(原告尚種植其他果樹,但因量少就不列入
損害),故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賠償原告之物因毁損所減少
之價額。但因如此請求訴訟費用過高,故原告現依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僅先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害2,000
萬元。
 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6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按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
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66條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36-11地號土地自102年間遭查封起即休耕,縱其上有農
作物(果樹;假設語氣)既未分離(實際上也因無人照護、
採收而無分離之可能)即為該土地之成分,並無獨立之所有
權,後於訴外人王月容拍賣承受系爭36-11地號土地時隨同
該土地移轉登記於訴外人王月容。又被告於110年2月3日經
由第一建經公司仲介向王月容購得系爭36-11地號土地時,
該等地上物業已與該土地一併移轉所有權與被告,故原告並
無系爭36-11地號土地上之農作物所有權,縱有果樹,亦應
為被告所有。
 ㈡被告向王月容購得系爭36-11地號土地時,其上僅有「未與土
地分離之『零星』『不知名』且『枯死之樹枝等』之地上物」,並
無原告所稱之柚子樹或其他果樹存在,原告應舉證證明有上
果樹存在之事實。又縱然有原告所稱之230株柚子樹及其
果樹存在,被告亦無將之剷除,原告就被告有剷除柚子
及其他果樹之事實,亦應負舉證之責。
 ㈢至原告陳稱其有於系爭36-28地號土地、系爭36-29地號土地
上種植170株柚子樹,及稱被告有於110年3月9日買受系爭36
-11地號土地後、111年3月25日前某日剷除其所種植於該2筆
土地上之柚子樹部份,均為虛假不實之詞,被告均予以否認
。蓋因該2筆土地僅有叢生之雜草,而無原告所述之柚子
果樹,乃會經國有財產署人員李政翰於111年3月25日實地
勘查歸類為「雜草地」,且被告自始未在該2筆土地上進行
樹木剷除之動作,故原告應就系爭36-28地號土地、系爭36-
29地號土地上有種植170株柚子樹,及被告有剷除該170株柚
子樹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㈣本件原告主張其種植於系爭3筆土地上之柚子樹等果樹存在,
且遭被告剷除之「侵權行為」、「損害」及「2者間因果關
係」等節均未盡舉證責任,足徵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洵
屬無據。原告本件起訴未盡舉證責任,且所述情節多與事實
不符,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系爭36-11地號土地之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原為原告之妹
阮黃幼鑾所有,訴外人即債權人王月容於102年12月2日聲請
強制執行而為本院予以查封,並於105年2月3日由王月容
其對阮黃幼鑾之債權承受系爭36-11地號土地而拍定,並於1
08年10月23日以拍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王月容所有,後於11
0年4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被告所有。
 ㈡系爭36-28、36-29地號土地之使用地類別為水利用地,為國
有土地,由國有財產署管理。
 ㈢被告申請承租系爭36-28、36-29地號土地前,有於111年3月2
5日經國有財產署承辦人員李政翰,至系爭36-28、36-29地
號土地實地會勘,並製有會勘記錄表、照片。
 ㈣系爭3筆土地之現況並無種植柚子樹或其他果樹
 ㈤系爭36-11地號土地於113年6月24日與雲林縣古坑鄉古坑段古
坑小段34-1、34-2、34-4、34-6、35-3、35-22、36-6、36-
12、36-26、36-32地號土地合併為雲林縣○○鄉○○段○○○段00
地號土地,並因分割而增加雲林縣○○鄉○○段○○○段00000○000
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處,應在於:
 ㈠系爭3筆土地上原先有無種植原告之柚子樹或果樹
 ㈡如有,上開柚子樹或果樹是否遭被告剷除?
 ㈢若是,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00萬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3筆土地上原先有無種植原告之柚子樹或果樹
 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遭被告剷除系爭3
6-11地號土地之柚子樹計有230株及其他果樹;系爭36-28、
36-29地號土地之柚子樹計170株等情,均為被告所否認,自
應由原告就此主張負舉證責任。
 ⒉系爭36-11地號土地部分:
 ⑴債權人王月容於102年間以其對於債務人阮黃幼鑾之債權執行
名義,聲請就阮黃幼鑾所有之系爭36-11地號土地為強制執
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前往系爭36-11地號土地履勘,結果
為:系爭36-11地號土地長滿雜草,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
出租出借之情形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1月16日查封
筆錄在卷可稽(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6160號卷一第42頁正
反面)。惟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委請昱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就系爭36-11地號土地鑑價,經昱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現
場勘查結果為:據估價人員現地勘查,標的目前種植柚子
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6160號卷一第73頁),並檢附勘估標
的物現況照片2張(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6160號卷一第87
頁;本院卷一第369頁)等情,有昱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
03年2月21日高雲估字第10200761號函檢附之估價報告書存
卷可考(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6160號卷一第66至88頁)。
故查封筆錄呈現之現場結果與昱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現
場勘查內容不符,本院審酌系爭36-11地號土地面積達5,780
平方公尺,有系爭36-1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可查(本
院卷一第21頁),極可能係因土地面積較大,且為袋地,進
出不易,因而於勘查現場狀況時,未能窺得全貌而致生所見
有落差之情況,故應認系爭36-11地號土地上於103年間確實
有種植柚子樹,然種植面積應不大,才會有本院執行處人員
看到僅有雜草叢生而未見柚子樹之情事。
 ⑵證人林權森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是否認識黃世或李秀
蓮?)兩個都認識。兩個都有跟我買東西過。(何時認識?
)約93年認識李秀蓮與黃世。(如何認識?)黃世93年跟
我買文旦柚、白柚、龍眼樹苗,我載去他的田。李秀蓮93年
要種文旦柚樹苗,我交付給她文旦柚,我載去田裡給李秀蓮
,地址我不曉得。〈原告訴訟代理人:證人把名字搞錯了,
林權森誤認法庭外的另一位證人阮黃幼鑾李秀蓮,聲請阮
黃幼鑾入庭讓證人辨視。〉(是否同原告訴代所述,你所謂
李秀蓮是否是誤認為剛才與你一同在法庭外等候作證的另
一位證人?)不是,不同人。〈法官諭知:請阮黃幼鑾入庭
,請證人辨視。證人阮黃幼鑾入庭。〉(請問她叫什麼名字
?)她叫黃幼鑾,我知道她的名字,李秀蓮我不認識。(所
以證人剛剛也不是誤認李秀蓮阮黃幼鑾,是否如此?)沒
有誤認。(所以證人究竟是否認識被告李秀蓮?)不認識。
(剛剛怎麼會說認識?)不認識。(你在93年間賣給黃世
哪幾種樹苗及數量?)文旦柚400棵。白柚20棵。龍眼10棵
。只有這樣而已。(文旦柚是賣幾年期?)大棵的,2年期
的。(白柚是賣幾年期?)2年期。(龍眼是賣幾年期?)2
年期。(93年間只賣這三種給黃世?)是的。(黃世總共
跟你買過幾次?)只有那一次。(為何你能夠清楚記得是93
年?)時間過那麼久,我也不知道是哪一天,但記得確定是
93年。(請針對問題回答。為何你能夠清楚記得是93年?不
可能是94、95或91年?)過那麼久的事情了,就是93年。(
93年間,你除了賣給黃世之外,還有賣給何人?賣什麼數
量?賣何種樹苗?)賣的人那麼多,黃世以外的人我怎麼
知道。我知道黃世一定有跟我買那一次,我載去他的田,
我知道。(黃世跟你買那一次你就年份、數量、種類都記
得那麼清楚,但是別人跟你買的你就忘了,是嗎?)是的。
(你知道黃世跟你買了你所稱的樹苗之後,種植於哪一塊
地號的土地上嗎?)知道大約在哪裡而已,不知道什麼地號
。(大約在哪裡?)在古坑再過去,古坑附近,地址我不知
道。(在古坑或斗六或其他地方?)在古坑鄉。(你93年只
記得有賣給黃世是嗎?)是的。(你93年把你所稱黃世購
買的樹苗載去古坑某處給黃世後,你有看著他種植嗎?)
我只有下貨交給他而已,我就走了,我沒有看他種植。(所
以實際上黃世種植在哪一塊地你也不清楚?)我算出外人
,我有下在一塊地上,我不清楚該地為何地號土地。(你有
看到黃世實際栽種嗎?)我沒有看到,我就離開了。(你
除了93年有因為買賣樹苗與黃世接觸外,你後面還有與黃
世接觸嗎?)沒有。(所以對於黃世後續如何栽種樹苗及
樹苗的情況,你都不清楚?)我都不清楚。(什麼叫樹苗?
)文旦柚,還有白柚。(樹苗是什麼意思?)樹苗就是文旦
柚、白柚,還有龍眼。(你當時車子載過去是載幾趟?)一
滿滿的,載很滿很多。(原告問:我93年是否另外有一甲
地也有跟你買樹苗?)有。(你剛剛前述不是說只賣給黃世
一次?怎麼現在變成兩次?)同一時間買兩塊地。我載一
台下兩個地方。(一個地方在哪裡?另一個地方在哪裡?兩
地距離多遠?)一個地方在大埔,另一個在古坑幼稚園的旁
邊。(你是否載一台上面一共賣給黃世直400棵柚子樹樹苗
?下到兩塊地?)《原告搶答:總共800棵。》《法官:原告不
要串證,我在問證人》《原告:我要告訴他。》《法官:你要告
訴他做什麼。我要聽證人回答,不是聽你回答。》《原告:我
說兩個地方,一個400,一個400。》《法官:你這樣是公開跟
證人串證》《原告:我說的是事實》(法官:請證人回答。你
是否載一台上面一共賣給黃世400棵柚子樹樹苗?下到兩塊
地?)《原告再度搶答:不是兩塊地啦》。《法官諭知:因為
黃世一直在證人回答問題之前就主動把希望證人回答的證
詞講出來,誘導證人回答其所希望的答案,屢勸不聽,因此
請黃世先至外面等候,留訴訟代理人在庭内即可。》(你是
否載一台上面一共賣給黃世400棵柚子樹樹苗?下到兩塊地
?)是的。(所以你兩塊地分別下了幾株柚子樹樹苗?)40
0多棵。(一塊地大概幾棵?)一塊地大概200多棵。(這兩
塊地並非在隔壁,還要再開一段路?)距離約1公里多。(
一塊地下200多棵嗎?)是的。(你總共賣幾棵?)大概賣4
50棵。(但是你方才稱買了400棵都放在第一塊地,你想想
看,第一塊地?)這麼久我忘記兩地放多少。(你總共送貨
一台貨車?有無第二趟車?)沒有第二趟。(你那台車總共
載多少樹苗?)約450棵,包含我方稱的白柚、龍眼樹苗。
(你可以確認法庭上的黃世跟你買樹苗?)是的。(你只
有見過黃世93年那次?)是的。(你怎麼有辦法對於黃世
、證人阮黃幼鑾的臉記憶如此深刻?)他跟我買東西,我當
然記得他的臉,黃幼鑾、黃世兩人都在,我對他們的臉印
象非常深刻,即便經過20年還歷歷在目。(20年前的所有買
主,你只對黃幼鑾、黃世這兩個人的臉記憶特別深刻嗎)
對,我很記得,其他人都記憶不清楚。(你賣樹苗賣幾年?
)我從小賣到現在,從李登輝時代賣到現在,超過30年。
(你這30年跟你買過樹苗的買家大概有幾位?)很難計算,
從何算起。(黃世跟你買樹苗時,錢如何計算?或你當時
收多少錢?)一棵多少我忘記了等語(本院卷一第334至345
頁)。本院審酌:①證人林權森先稱認識原告黃世及被告李
秀蓮,兩個都有向他買東西過,嗣經原告訴代當庭表示證人
把法庭外另一位證人阮黃幼鑾誤認為是被告李秀蓮後,請阮
黃幼鑾入庭給證人林權森辨識,證人林權森堅稱並未誤認,
阮黃幼鑾李秀蓮為不同人,惟改口稱不認識被告李秀蓮
云云,則證人林權森反覆之證詞是否可信,已非無疑。②證
人林權森堅稱係93年間賣文旦柚400棵、白柚20棵、龍眼10
棵給原告(本院卷一第337頁),惟嗣又改稱總共賣450棵給
原告(本院卷一第343頁),且一開始稱有下在一塊地上(
本院卷一第339頁),惟嗣又改稱係一台車載滿滿的,下(
貨)兩個地方,一個在大埔,一個在古坑幼稚園的旁邊,一
塊地大概下200多棵(本院卷一第340至342頁),嗣經原告
訴代追問後,又稱:這麼久我忘記兩地放多少云云(本院卷
一第343頁)。顯見證人林權森之證述內容反覆,能否盡信
,實非無疑。③證人林權森證述從小賣樹苗迄今,超過30年
,買家大概有幾位很難計算(本院卷一第345頁),亦證述
黃世只有跟證人買過一次(本院卷一第338頁),質之何以
能清楚記得原告是93年間向證人購買,證人林權森僅回答:
(為何你能夠清楚記得是93年?)時間過那麼久,我也不知
道是哪一天,但記得確定是93年。(請針對問題回答。為何
你能夠清楚記得是93年?不可能是94、95或91年?)過那麼
久的事情了,就是93年。(93年間,你除了賣給黃世之外
,還有賣給何人?賣什麼數量?賣何種樹苗?)賣的人那麼
多,黃世直以外的人我怎麼知道。我知道黃世一定有跟我
買那一次,我載去他的田,我知道。(黃世跟你買那一次
你就年份、數量、種類都記得那麼清楚,但是別人跟你買的
你就忘了,是嗎?)是的云云(本院卷一第338頁)。選擇
性的清楚記得93年間有賣給原告2年期的柚子樹苗400棵、白
柚樹苗20棵及龍眼樹苗10棵,惟對於93年間原告以外之其他
買家為何人、購買何數量及樹種等問題,均稱「買的人那麼
多,黃世以外的人我怎麼知道。我知道黃世一定有跟我買
那一次,我載去他的田,我知道。」云云(本院卷一第338
頁),惟93年迄證人113年11月25日當庭作證時,已有20年
之久,此種針對本件訴訟事件之當事人部分始記憶猶新之證
詞,極可能係證人林權森於到庭作證前與一方當事人有接觸
、談論過案情及應為如何之陳述所致,故認證人林權森之證
詞業經受到污染,而不可採。④綜上所述,證人林權森之證
詞有諸多瑕疵,憑信性極低,且其所述內容極有可能為遭污
染後,重新建構之事實,並非真實,而不可採,遑論作為對
原告有利之認定。
 ⑶證人阮黃幼鑾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與兩造有何親誼或
僱傭關係?)原告是我親哥哥。(雲林縣○○鄉○○段○○○段000
00地號之土地,在98年3月12日時,你曾經取得所有權?)
是的。(當時該土地的上面有無種植何作物?)以前種植竹
筍,後來我哥哥向我舅舅買起來種植柚子。(所以在98年3
月12日時,係種植竹筍?)是的,以前都是種植竹筍。《原
告:她講錯年份了。》《法官:原告不要講話,不要用你的話
要影響證人。》《原告:她講錯,我更正,不可以嗎?》《法官
:講錯你當然不能更正。我是要聽證人講,不是聽你講,你
在串證嗎?》《原告:不是串證,她講錯年份。》《法官諭知:
因為證人在回答時,黃世對於證人回答的答案都會小聲的
陳述並表示要喚起證人的記憶,有串證之虞,請原告黃世直
先至庭外等候。》《原告暫出庭外》(後來多久之後黃世才向
你舅舅買起來種植柚子?)買柚 子、龍眼、大白柚,買地
之後就隨即種植。(何時購買土地?)我哥哥向我舅舅購買
土地。(你哥哥何時向舅舅購買土地?)剛剛賣柚子樹的證
人跟我說93年就種了,賣柚子樹苗的人跟我說的。(就是剛
剛作證的證人跟你說93年就買了柚子嗎?)是的,他說93年
就買了。(剛剛作證的證人在外面跟你有溝通案情,不然你
怎麼知道93年就買了?)剛剛在外面坐,跟我講說93年就買
了兩個地方400多棵。(所以你現在你轉述剛才證人的話?
)是的,我哥哥都跟他買的。(你哥哥跟剛才的證人買幾次
?)一個地方都400多棵。(總共買幾次?)糖場地也是400
棵,買兩次,一次種。(你自己是否知道黃世於何時向證
人林權森購買柚子樹苗?)林權森沒有跟我說,我也記得,
我都有幫忙我哥哥做,我哥哥都請我幫忙管理。(林權森載
400棵去一個地方或兩個地方?)兩個地方,一個是糖廠地
,一個是頭頂。(地號為何?)大埔路的被砍除了,地號我
不知道。(林權森載400棵去兩個地方,一個地方下幾棵?
)這個地方400棵、另一個地方也400棵。(這樣加起來是80
0棵不是400棵?你的意見?)總共加起來800棵。(為何剛
剛法官問你林權森載400棵去兩個地方?)我忘記了。(林
權森在93年期間,載400棵去兩個地方放的時候,你都在場
嗎?)是的,我都在場,我都在幫忙做。(林權森載到目的
地把樹苗放下交給你們後,他就走了嗎?)是的,他就離開
了,他還要下別的地方。(本件36-11、36-28、36-29地號
土地有鄰大埔路嗎?)有。(36-11地號土地是袋地嗎?)3
6-29地號土地有鄰大埔路。(36-11地號土地是否是袋地?
)有鄰大埔路。(36-29地號土地有鄰大埔路?)對,也有
。(36-28地號土地有鄰大埔路?)36-28地號也是在那裡。
(你幫黃世種植樹苗係在哪一塊地號土地種植什麼樹苗?
種植幾棵?)大埔路那邊種植400棵文旦樹苗,還有龍眼樹
苗、芒果樹苗,幾棵忘記了。(林權森賣給黃世大埔路那
邊是總共賣幾棵何樹苗?)文旦柚比較多400棵,龍眼及芒
果各2-3棵而已,還有大白柚3棵。(大埔路那邊的土地有無
水池?)有,現在都被填平沒有水池。(何時填平?)忘記
了,太久了。(文旦柚何時栽種為何你會記得何時?但是何
時填平水池你卻忘記?)水池我就忘記了,連柚子樹都把我
們剷除掉。(水池是先填平,或是文旦樹比較早栽種?)文
旦柚先種,後來才把我們填平。(何人把你填平?)拍賣的
那個王月容把我們填平的。(大埔路的文旦樹有無被剷除?
)有,被買的人剷除。(你所稱買的人是何人?)我不認識
哪一個人。(是拍賣的王月容或被告?)臺南的那一個,我
不知道他的名字。(你所稱的臺南的那一個是否為被告?)
王月容取得之後又轉賣給被告,是被告剷除的。我沒有向王
月容借錢,我沒有拿到錢,就把我們的土地拍賣。(你怎麼
知道被告有剷除柚子樹?)我哥哥即原告跟我說的。(你有
無親眼目睹被告去砍樹?)我有看到用怪手挖。(誰用怪手
挖?)我不知道,我要去工作經過時看到而已。(你知道是
何人在開怪手?)我不知道。(你知道怪手是何人請來的?
)臺南的那一個請的。(你怎麼知道?)我哥哥跟我說的,
就是臺南那一個買走之後請怪手去挖的。(你自己並不知道
是何人請怪手去挖的?)臺南買過手就請人去挖。我自己也
知道且猜測是對方買走之後請怪手去挖的。(你看到怪手在
柚子樹是何時?)很久了,有10幾年了。(所以10幾年前
就已經請怪手去挖?)差不多100年左右就已經有怪手去挖
了,現在是113年,我頭腦很清楚。(《提示本院卷第243至2
44頁,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12月29日雲院通102司執丁字第
36160號函》依照說明三載有「又第三人黃世前提出與債務
阮黃幼鑾、第三人陶月娥於98年9月30日簽訂之信託協議
書,其上固記載本件拍賣之地上權、耕作權、農作物文旦柚
均為黃世直所有,然查系爭土地業於99年7月5日以買賣為原
因登記予債務人阮黃幼鑾所有,債務人復於102年2月4日登
記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雲林縣斗六市農會,雙方並
於102年2月6日簽署農地領勘切結書,載明系爭土地係由債
務人本人自行管理使用,且債務人承諾絕不做任何對債權人
抵押權有害之行為等語」,所以在102年2月6日證人阮黃幼
鑾有簽切結書給斗六市農會承諾載明36-11地號土地係由阮
黃幼鑾自行管理使用,是否如此?)是的。(當時是你本人
自行管理?)是的。(差不多100年怪手去挖柚子樹?)是
的。(你剛剛說彰化賣樹苗的人一台車載400棵放兩個地方
?你又說一個地方放400棵?)分兩天種,都種400棵,一個
地方就400棵,兩個地方是800棵。(載樹來你有下去種植?
幾個人種?)有,大概有7-8個人一起種。(你說你有跟你
哥哥買土地,之前就有種植柚子樹嗎?)跟我舅舅買土地,
舅舅是種植竹筍,我爸爸媽媽在幫忙耕作,後來舅舅賣給黃
世,黃世買起來沒多久之後就請怪手挖除竹筍開始種植柚
子,93年買柚子,大概是92年挖除竹筍。(買土地至開始種
柚子差多久?)差兩年。(你剛剛有說你向哥哥買土地,
你買的時候是種植竹筍或柚子?)我的時候種植竹筍。(不
是啦,我是說你買的時候種植什麼?)我買的時候是種植柚
子。(你買土地的時候種植的柚子與你種植的柚子數量有相
同嗎?)數量有相同,沒有減少。(你有簽立切結書給斗六
市農會,這是一個形式或你實際是自己管理沒有讓黃世管
理?實際管理的人是何人?)是黃世管理,我是讓黃世請
工的。(你簽立虛偽内容的切結書給斗六市農會?)是的。
(你承認你簽假的内容的切結書給斗六市農會?)我沒有騙
斗六市農會,我簽的内容是正確的。(所以實際上是你管理
36-11地號土地?)黃世,我去幫黃世做的,我讓黃世請
工的。(你簽立假的給斗六市農會?)我怎麼會簽假的。(
法院拍賣時,王月容向法院買土地時,柚子樹是否還存在?
)還存在,拍賣後王月容、臺南那一個才剷除的。(王月容
是在台北的,被告是在臺南的,剷除的是台北的或臺南的?
)我不清楚。(有過兩手,是第幾手剷除的?)第二手臺南
那一個。(你所謂的大埔路是否就是現在爭執柚子樹被砍掉
的農地?)是的。(你看過賣樹苗的證人林權森幾次?)他
來賣樹苗就跟我碰面。(前前後後來賣樹苗跟你碰面有幾次
?)四、五次,載兩次來,後來種植又來等語(本院卷一第
347至358頁)。本院審酌:①證人阮黃幼鑾先是證述其於98
年3月12日取得系爭36-11地號土地所有權當下,係種植竹筍
(本院卷一第348頁),嗣又稱剛剛在法庭外面與證人林權
森有溝通案情,證人林權森稱93年就買了2個地方400多棵柚
子(本院卷一第349頁),是認證人阮黃幼鑾之證詞係遭到
證人林權森之誘導或污染而為之陳述,其證詞之憑信性已有
可疑。②證人阮黃幼鑾稱原告向證人林權森買兩次,一次種
,一個地方都400多棵,證人林權森載800棵去兩個地方,一
個地方下400棵等語(本院卷一第350至351頁),與證人林
權森上開證述稱原告總共只買一次共450棵,載一台下兩個
地方,一個地方下200多棵之陳述齟齬,佐以證人阮黃幼鑾
稱係與證人林權森溝通案情而為陳述,究竟是證人阮黃幼鑾
、林權森間因倉促溝通而於勾串過程理解錯誤,抑或是證人
阮黃幼鑾本於記憶而為之陳述,實非無疑。縱為後者,亦難
以解釋為何證人阮黃幼鑾之記憶與證人林權森不同,則原告
於93年間總共向證人林權森購買幾棵柚子樹苗或其他種樹苗
,實難以認定。③證人阮黃幼鑾稱證人林權森載樹苗去兩個
地方,一個是糖廠地,一個是頭頂,大埔路的被砍除了,地
號我不知道等語(本院卷一第350頁),與證人林權森證稱
一個地方在大埔,另一個在古坑幼稚園的旁邊等語(本院卷
一第341頁),就二人所述之地點均未明確特定,且地名不
甚相同,所指是否為相同之二處,實非無疑,亦難認定原告
向證人林權森購買之樹苗確切栽種之地點為何。④綜上,證
阮黃幼鑾之證詞,並無從證明原告確有向證人林權森購買
多少數量之何種樹苗,栽種於何地號土地上,自難作為對原
告有利之認定。
 ⑷證人王月容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你是否曾為雲林縣○○
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是的。(於何時
因何原因取得所有權?)105年左右我從法院拍賣承受債務
人的上開土地所有權,因為我是抵押權人,債務人是阮黃幼
鑾。(《提示本院卷第91頁,上開36-11地號土地110年2月3
日列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依照上開登記謄本,原因發生日
期是108年10月3日,登記原因為拍賣,登記日期為108年10
月23日,為何不是105年的時候原因發生日期或登記日期
)我承受拍定的時間為105年2月,因為阮黃幼鑾一直在異議
,執行處一直沒有通知我再繳款,也沒有給我移轉證明,直
至108年才發權利移轉證明書給我,我才能夠拿去地政機關
登記,一般不會那麼久,這一件比較特殊。(你在承受36-1
1地號土地的所有權而於105年拍定前或拍定時,你有去36-1
1地號土地看過上面的情況嗎?)我這塊地從頭到尾都不知
道在哪裡,我沒有去現場看過,因為103或104年間第一次要
設定抵押權時,因為我要看地,因為我住台北,我不知道路
阮黃幼鑾有找一個不知名的弟弟帶我要去看36-11地號土
地,我記得旁邊有一個國小,跟我比說地是對面那一塊,但
因為雜草叢生,草都比人高,我根本無法進去,他跟我說地
就在裡面,我也沒看到到底是哪一塊地,我有調謄本,第一
順位是斗六農會,產權是乾淨的,我是第二順位,我本來是
不想做這麼遠的案子,因為我在台北,這些土地我也看不到
,看起來是沒有用處的地,都是草,這個案子是我北市府一
個好朋友介紹的,希望我幫忙。(所以你就只有103或104年
間,為了設定抵押權才去看過現場,但是你只是遠遠的看對
方指雜草叢生的地,說那塊地再進去才是設定抵押的標的物
,也沒有路可以實際進去看36-11地號土地,所以就遠遠的
看,覺得是荒地?)是的,全部都是草,我根本不知道裡面
長什麼樣子,我也沒有進去。(除此之外,你就再也沒有去
現場看過36-11地號土地?)對,因為我住台北,我拍賣時
有找陳信村律師幫我處理,我全部都委託給陳信村律師,我
也沒有再來過。(你有看過36-28、36-29地號土地?)我不
知道,我連我自己的36-11地號土地實際在哪裡我都不知道
。(你也沒看到36-11地號土地上面有沒有柚子樹嗎?)地
都沒有看到,怎麼會看到柚子樹等語(本院卷二第10至11頁
)。故依證人王月容之上開證述內容,亦無從作為對原告有
利之認定。
 ⑸此外,原告所提出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
署之航照圖(外置於證物袋內)、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圖資
服務雲翻拍照片2張(本院卷一第423至425頁),至多僅能
認定系爭36-11地號土地上有綠色之植物存在,並無從判斷
為何種植物,遑論上開航照圖或照片均無從判斷系爭36-11
地號土地係位在照片中之何處。故此揭證據亦無從作為對原
告有利之認定。
 ⑹綜上所述,依前開事證,僅能依昱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
估價鑑定報告得出系爭36-11地號土地於103年2月15日該所
勘查現場時,有些許柚子樹存在,然並無從證明柚子樹之數
量,及其他果樹之存在。
 ⒊系爭36-28、36-29地號土地部分:
 ⑴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通知陳
黃雪娥繳納系爭36-28、36-29地號土地之國有土地使用補償
金繳款通知書,其上載有「您使用下列國有土地無合法使用
權源,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給付不當得利,其應繳納款項
如下,…占用土地標示:雲林縣○○鄉○○段○○○段00000○00000
地號、地上物:種竹」等情,有上開國有財產署通知書在卷
可查(本院卷一第181至199頁),故依該通知書,可知系爭
36-28、36-29地號土地上係遭非法占用於「種竹」,而非種
柚子樹。質之原告亦坦承其與陳黃雪娥並未辦理承租系爭
36-28、36-29地號土地,而係以占有名義支付補償金等語(
本院卷一第328頁),並坦言原告或陳黃雪娥未曾主動向國
有財產署陳報種植的地上物已非種竹而係種植柚子等語(本
院卷一第329頁)。則原告是否確有於系爭36-28、36-29地
號土地種植柚子樹乙情,實屬可疑。
 ⑵再者,證人林權森、阮黃幼鑾王月容之前揭證詞,均未證
述系爭36-28、36-29地號土地上確有種植柚子樹之情事,故
證人林權森、阮黃幼鑾王月容之證詞亦無從對原告為有利
之認定。
 ⑶原告所提出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之航
照圖(外置於證物袋內)、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圖資服務雲
翻拍照片2張(本院卷一第423至425頁),至多僅能認定系
爭36-28、36-29地號土地上有綠色之植物存在,並無從判斷
為何種植物,遑論上開航照圖或照片均無從判斷系爭36-28
、36-29地號土地係位在照片中之何處。故此揭證據亦無從
作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
 ⑷此外,遍查卷內資料,並無證據足資證明系爭36-28、36-29
地號土地上確有種植柚子樹170株之事實存在,應認原告之
舉證尚有不足。 
 ⒋綜上所述,就系爭36-11地號土地部分,本院僅得認定系爭36
-11地號土地上於103年2月15日昱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勘
查現場時,有些許柚子樹存在,然並無從證明柚子樹之數量
,及其他果樹之存在;另就系爭36-28、36-29地號土地部分
,並無從認定其上有何柚子樹存在。
 ㈡系爭36-11地號土地為被告所有,其上縱有柚子樹,亦為該不
動產之部分,仍為被告所有,且原告與被告間並無任何債權
債務關係之約定,難認原告得對被告主張有果實收取權,遑
論得對被告主張侵權行為:
 ⒈按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
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物
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
,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為土
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
者不同,故向土地所有權人購買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僅對
於出賣人有砍伐樹木之權利,在未砍伐以前未取得該樹木所
有權,即不得對於更自出賣人或其繼承人購買該樹木而砍取
之第三人,主張該樹木為其所有(最高法院32年上第6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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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