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90號
ULDV,113,訴,790,2025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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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李日森
被 上訴人 李永茂
菩提宮
法定代理人 吳穰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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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