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張哲夫
被上訴人 賴勝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主張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631,5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