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3年度,134號
ULDV,113,簡,134,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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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唯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欣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民國114 年4 月8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上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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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