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443號
ULDV,113,監宣,443,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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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林朝清
相 對 人 林蔡樹
關 係 人 林郁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蔡樹蕊(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朝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林郁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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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