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林盟智
相 對 人 林宗
關 係 人 林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宗(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盟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林淑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