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334號
ULDV,113,監宣,334,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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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林盟智

相 對 人 林宗
關 係 人 林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宗(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盟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林淑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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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