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46號
ULDV,113,家繼訴,46,2025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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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林昱君
送達代收人 黃慈姣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郁棠林暐宸等因113年家繼訴字第46號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130萬1,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2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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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