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35號
ULDV,113,司拍,135,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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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邱龍彬

相 對 人 曾煥佾

曾家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2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家
祐即新榮製冰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9,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8月30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
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曾煥佾曾家祐及債務人口福國際
漁產品有限公司曾家祐新榮製冰廠與第三人李金娟於①1
10年12月7日、②111年9月21日、③112年8月28日、④113年3月
15日、⑤113年8月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5紙,票面金額為①5,63
3,000元、②13,500,000元、③13,035,000元、④8,500,000元
、⑤4,600,000元,到期日均為113年11月9日,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
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
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
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199 1365.98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2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199-1 1730.90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3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00 4953.85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4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88 1100.64 全部 所有權人:曾家祐。 005 雲林縣 口湖鄉 金湖 185 134.25 全部 重測前:新港段256-99地號。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6 雲林縣 口湖鄉 金湖 203 71.25 全部 重測前:新港段256-46地號。 所有權人:曾煥佾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5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23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66.08 二層66.08 132.16 全部 重測前:新港段9建號。 所有權人:曾煥佾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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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