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32號
ULDV,113,司拍,132,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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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邱龍彬

相 對 人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煥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26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曾家祐新榮製冰廠對聲請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之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9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口
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煥佾與債務人曾家祐新榮製冰
廠及第三人李金娟曾家祐於①113年1月23日、②113年9月24
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票面金額為①12,000,000元、②37,86
0,000元,到期日均為113年11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
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
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72 782.89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2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73 2057.91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3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74 2820.07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4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75 3468.15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5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76 1024.87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6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77 2619.60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2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20 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雲林縣○○鄉○○街000號 C2廠房、SRC、1層 一層 1479.84 全部 所有權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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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