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29號
ULDV,113,司拍,129,2025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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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陳碧霞


相 對 人 蔡宜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1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5年7月17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
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①112年8月15日、②113年2月26
日簽發之本票2紙,票面金額為①10,000,000元、②5,000,000
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
、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
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大埤鄉 舊庄 1570 3795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9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338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00號 鴨舍、堆肥舍、倉儲設施;木造;1層 一層2195.63 2195.63 停棲場水塔 飼料桶 397.93 17.18 7.93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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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