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 訴 人 王森永 視同上訴人 王森源 王森義 王素華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視同上訴人 郭走 郭進約 郭友森(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郭怡蓁(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郭嘉惠(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郭雅欣(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經基(即黃吉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經南(即黃吉雄之承受訴訟人) 郭合坤 鄭坤山 鄭坤地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廖美鳳 視同上訴人 郭良福 訴訟代理人 郭威揚 視同上訴人 鄭榮桂 江坤山 陳經發 被 上訴人 陳聖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具狀追加訴之聲明, 尚有須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林珈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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