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57號
ULDV,112,簡上,57,2025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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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王森永
視同上訴王森源
王森義
王素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視同上訴人 郭走
郭進約

郭友森(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郭怡蓁(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郭嘉惠(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郭雅欣(即郭西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經基(即黃吉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經南(即黃吉雄之承受訴訟人)

郭合坤
鄭坤山
鄭坤地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廖美鳳
視同上訴郭良
訴訟代理人 郭威揚
視同上訴鄭榮桂
江坤山
陳經發
被 上訴人 陳聖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具狀追加訴之聲明,
尚有須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林珈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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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