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6號
ULDM,114,附民,96,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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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陳淑惠
被 告 巫書
陳柏丞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0巷0弄0號00樓之0
上列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1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潘偉翔部分
,業經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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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