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2號
ULDM,114,附民,72,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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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邱智莉
黃秀蓮
張啟洋
黃淇
被 告 蔡俊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號、114年度金簡字第38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陳靚

法 官 郭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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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