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65號
ULDM,114,附民,165,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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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郭于豪
被 告 TRAN VAN CUONG(越南籍,中文名:陳文強)




DANG HUU TANG(越南籍,中文名:鄧友增)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95、65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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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