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29號
ULDM,114,金簡,29,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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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勝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1116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
年度金訴字第82號),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知悉近年社會上詐欺集團為躲避追查,使用人頭帳戶作
為詐欺、洗錢工具氾濫,而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
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其已預見將金融機構帳
號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無相當信賴基礎之他人,可能
供詐欺者所用,便利詐欺者得詐騙不特定民眾將款項匯入該
人頭帳戶,再將該犯罪所得轉出,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
、隱匿之結果。甲○○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尋求貸款,而與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山雞」之詐欺集團成
員結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
亦無證據證明成員有3人以上),並以通訊軟體TELEGRAM彼
此聯繫,其為獲得順利貸款之機會,即基於縱然提供自己之
金融帳戶給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
得去向及所在之工具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
欺取財犯意及幫助洗錢犯意,與「山雞」約定由其將金融帳
戶提供予「山雞創造銀行流水使用,其遂於113年8月18日
下午某時許,將其分別向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帳戶)及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下
稱凱基帳戶)之金融提款卡,置放在其雲林縣○○鄉○○路00號
之住處前,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來拿取,其並以通
訊軟體TELEGRAM告知「山雞」本案元大及凱基帳戶金融提款
卡之密碼,而將本案元大及凱基帳戶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
用。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元大及凱基帳戶後,即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附表所
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
帳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旋將
該些款項提領一空。甲○○即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
附表所示之人,並掩飾或隱匿該些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或所在。嗣經附表所示人之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因而查獲
上情。
 ㈡案經丙○○、己○○、庚○○、乙○○、丁○○、戊○○訴由雲林縣警察
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
本院金訴字卷第77至91頁),並有被告提出之通訊軟體TELE
GRAM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卷第155至161頁)、附表證據出
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一行為提供本案元大及凱基帳戶資料,幫助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詐取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分
別侵害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乃屬一行為同時觸
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犯附表所示詐欺取財、洗錢罪,亦屬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刑之減輕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2項定
有明文,被告本案參與洗錢行為之程度顯較正犯輕微,是本
院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
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
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
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
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
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
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
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情節
顯然較正犯輕微,本院認為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然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
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
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
金錢,而為貪圖能順利貸款之私益,即任意將本案元大及凱
基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使用本案元大
及凱基帳戶獲取犯罪所得,並掩飾、隱匿金流,不僅使告訴
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而難以追償,也使本案詐欺集團不易遭
查獲,侵害社會經濟秩序及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實屬
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並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輕微,其並
非本案詐欺犯行之正犯角色以及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洗錢標
的之金額等節。暨其自陳家中尚有父親及祖母,其為高中肄
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在押前從事超商之工作,本案犯罪動機
係因父親車禍而家中急需用錢,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
狀(本院金訴卷第89至9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 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2人以 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 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 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 得多寡,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 查結果而為認定。經查,依被告自述其未因本案獲得報酬, 業據其於警詢供明在卷(警卷第18頁),又無其他證據證明 被告確已因本案之犯行實際獲得報酬或可分得本案帳戶內贓 款而有犯罪所得,本院自無從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㈡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採義務沒收主義,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關於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是本案元大及凱基帳戶內 告訴人轉入之款項,係洗錢犯行所隱匿之詐欺所得財物,屬 洗錢之財物,而該些款項皆經轉出,本案卷內亦無證據足證 就轉出之洗錢財物,仍為被告之掌控下,是就轉出金額,若 對被告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餘,因認此部分洗錢之財物之沒 收,應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與追徵之 必要。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轉帳帳戶 證據出處 1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8日,以旋轉拍賣網站、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丙○○聯繫,佯稱須配合操作驗證賣家旋轉拍賣帳戶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8月18日21時59分許 4萬9,985元 被告甲○○之元大銀行806-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丙○○113年8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1至25頁) ⒉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35頁) ⒊告訴人丙○○提出之旋轉拍賣網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卷第33至34頁、第36至3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27至31頁、第39至41頁) ⒌被告甲○○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67至169頁) 113年8月18日22時0分許 4萬9,989元 2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8日,假冒中油公關室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與告訴人己○○聯繫,佯稱中油信用卡遭盜刷,須配合指示止付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8月18日22時44分許 4,123元 被告甲○○之元大銀行806-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己○○113年8月19日警詢筆錄(警卷第45至46頁) ⒉告訴人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61頁) ⒊告訴人己○○提出之通話紀錄1份(警卷第5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47至55頁) ⒌被告甲○○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67至169頁) 3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8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發布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庚○○聯繫,佯稱看屋需要支付訂金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8月18日22時27分許 1萬1,000元 被告甲○○之元大銀行806-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庚○○113年8月19日警詢筆錄(警卷第63至64頁) ⒉告訴人庚○○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79頁) ⒊告訴人庚○○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卷第71至7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65至69頁、第81至83頁) ⒌被告甲○○之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67至169頁) 4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8日,先以露天拍賣網站與告訴人乙○○聯繫,以交易失敗無法下單為由,傳送假冒露天拍賣客服人員之LINE帳號連結予告訴人乙○○,復佯裝為露天拍賣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謊稱須完成賣家帳戶認證,方能交易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8月18日21時48分許 4萬9,123元 被告甲○○之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乙○○113年8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85至86頁) ⒉告訴人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93頁) ⒊告訴人乙○○提出之露天拍賣網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卷第93至9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87至91頁、第97至99頁) ⒌被告甲○○之凱基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63至165頁) 5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8日,先以露天拍賣網站與告訴人丁○○聯繫,以無法下單為由,傳送假冒露天拍賣客服人員之LINE帳號連結予告訴人丁○○,復佯裝為露天拍賣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謊稱須完成賣家帳戶金流認證,方能交易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8月18日21時54分許 4萬9,985元 被告甲○○之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丁○○113年8月19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01至103頁) ⒉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22頁) ⒊告訴人丁○○提出之露天拍賣網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卷第109至1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105至108-1頁、第123至125頁) ⒌被告甲○○之凱基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63至165頁) 6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8日,先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告訴人戊○○聯繫,以7-11賣貨便沒有完善資料為由,傳送假冒7-11客服人員之LINE帳號連結予告訴人戊○○,復佯裝為7-11客服人員及台新銀行專員,謊稱須完成賣家帳號認證,方能交易云云,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8月18日22時22分許 2萬9,988元 被告甲○○之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戊○○113年8月19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31至135頁) ⒉告訴人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49頁) ⒊告訴人戊○○提出之MESSENGER、詐騙網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卷第145至14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129頁、第137至143頁) ⒌被告甲○○之凱基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63至1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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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