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18號
ULDM,114,簡,118,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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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7039號),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113
年度易字第922號),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忠慶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
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忠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下午4時
許,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
甲基安非他命2包(外觀均為晶體,總毛重2.81公克)而持
有之。嗣因員警於112年10月16日下午3時20分許,持本院搜
索票前往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執行搜索,當場對林忠
慶扣得如附表所示包含前揭甲基安非他命在內等物品,始查
悉上情。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忠慶於警詢、偵詢及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
(二)本院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12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36
0號鑑驗書、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晶體2包(總毛重2.81公克),經
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
鑑驗其中1包,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前揭該療
養院之鑑驗書在卷可佐(偵11538號卷第53至55頁),參以
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其係同時購入該2包晶體乙節(偵11538號
卷第23頁、偵7039號卷第44頁),堪認該2包晶體當均含有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持有第二級毒品,
不僅有戕害自身生理及心理健康之虞,復有助長毒品流通之
可能,竟仍向某不詳人士購得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甲基安
非他命2包而持有之,被告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之前
案紀錄等素行資料,以及被告經查獲後坦承本案犯行之犯後
態度,暨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
狀況(參本院易卷第16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既係被告於本 案犯行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且該等甲基安非他命之外 包裝袋,與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分離時,均仍會有極微量之 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難以析離,堪認該等外包裝袋皆與內含 之甲基安非他命具有不可析離之關係,亦均應一併宣告沒收 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併予宣告 沒收銷燬。另除前揭業經本院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物品外, 其餘本案員警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地點執行搜索而對被 告扣得之物品(附表編號2至8號),依卷內事證均不足認係 被告所有與本案犯行有關之物,本院自無從於本案對被告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韋智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外觀均為晶體,總毛重2.81公克) 2 愷他命20包 3 毒品粉末包178包(彩色包裝、標示「DIABLO」) 4 毒品粉末包50包(黑色包裝、魯夫圖示) 5 分裝袋2批 6 電子磅秤1台 7 Apple廠牌行動電話2支 8 現金新臺幣5萬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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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