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09號
ULDM,114,易,109,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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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欒鴻鈞


顏文怡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31
9、11735、11791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等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鴻鈞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顏文怡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不引用,犯罪事實欄
三第1行之「民國」刪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6「附表
一商品售價表1紙」更正為「附表二商品售價表1紙」,附表
二編號12之「定型無花1個」更正為「定型花香1個」,並補
充「被告欒鴻鈞顏文怡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就附件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被告顏文怡就附件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2人就附件犯罪事實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
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顏文怡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㈣刑之加重
  查被告顏文怡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1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31日執
行完畢,接續執行拘役,於108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並經檢察官主張構成累犯,而就應
否加重其刑,檢察官則主張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被告顏文
怡顯然不知悔悟,且加重刑度並無過苛情形,請求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本院考量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且被告顏文怡
於前案執行完畢再犯本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
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就
附件犯罪事實二、三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正值壯年,不思以正
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
產法益之觀念,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惟念
及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均與告訴人寶雅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有和
解書2份在卷可查,犯後已積極填補犯罪所生損害;兼衡被
告2人所竊財物之價值,暨被告2人自陳其等之教育程度、職
業、月收入、婚姻、家庭狀況(因涉及被告2人個人隱私,
均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復參酌被告顏文怡本案 犯罪均係侵害財產法益、犯罪情節相似、犯罪時間有相當間 隔;兼衡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罪責相當及特 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經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 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 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 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 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 沒收。故如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 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 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 判決參照)。經查,被告2人本案竊得之物,並未扣案,性 質固屬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然本院考量被告2人均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並賠償,已如前述,可認被告2人對告訴人所為賠 償,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2人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 仍沒收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2人承受過度之不利益 ,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 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319號                  113年度偵字第11735號                  113年度偵字第11791號  被   告 欒鴻鈞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溪洲里竹圍路42之17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顏文怡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文怡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 定,經入監執行,於民國108年8月31日縮刑執行完畢(續執 行應執行拘役120日,於108年12月29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 。
二、欒鴻鈞顏文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 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5月4日18時38分許,共同前往位在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寶雅虎尾林森」店,並未拿取該 店之購物籃,由顏文怡從置物架上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物



品,並置於隨身攜帶之袋子內,欒鴻鈞則在旁掩飾顏文怡之 竊盜行為,於同日18時59分,並未至結帳櫃檯結帳,欒鴻鈞顏文怡直接走出「寶雅虎尾林森」店家大門得手後離去。
三、顏文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8月27日13時28分許至同日20時18分許,在雲林縣○○鎮 ○○路000○0號「寶雅虎尾」店,並未拿取該店之購物籃,徒 手從置物架上竊取如附表二所示物品,並置於隨身攜帶之袋 子,於同日20時19分,並未至結帳櫃檯結帳,直接走出「寶 雅虎尾」店家大門得手後離去。
四、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張惠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 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欒鴻鈞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欒鴻鈞否認上開犯罪事實二之犯行。 2 被告顏文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顏文怡坦承犯行。 3 告訴代理人張惠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113偵9319卷) 1、刑案現場照片46張。 2、刑案現場照片(即監視器  截圖)22張。 3、附表一商品售價表1紙。4、監視器截圖24張。 佐證犯罪事實二。 5 (113偵11791卷) 1、刑案現場照片46張。 佐證犯罪事實二。 6 (113偵11735卷) 1、附表一商品售價表1紙。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3、刑案現場照片(含監視器畫面)106張。 佐證犯罪事實三。 二、核被告欒鴻鈞就犯罪事實二所為,被告顏文怡就犯罪事實二 、三所為,均係犯刑法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2 人就犯罪事實二所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顏文怡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 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本案犯罪所得(即犯罪 事實欄二、三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尤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簡龍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物品 價值(新臺幣) 1 Playboy閃爍星空方巾-蒂芬妮綠1個  85元 2 Playboy閃爍星空方巾-靛藍1個 135元 3 Gemini超柔紗三角圖騰毛巾-藍1個 169元 4 火石打火機1個  30元 5 黃牛皮信封4入1個  16元 6 黃牛皮信封9入1個  16元 7 日系創意鉛筆袋-粉紅愛心兔1個  89元 8 日系創意鉛筆袋-黃花朵1個  89元 9 RASTO RNI多角度摺疊伸縮手機支架1個 249元 10 柔繪筆-黑1支  40元 11 柔繪筆-紅1支  40元 12 白金牌卡式墨水1個  32元 13 艾薇卡彩日拋10入1個 290元 14 韓系自動夾薄紗蝴蝶結-黑1個 189元 15 蝶夾自動夾-星空黑1個  99元 合計 1568元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價值(新臺幣) 1 花帶織語和紙膠帶-雛菊朵朵1個  28元 2 花帶織語和紙膠帶-浪漫櫻姿1個  28元 3 在花間異彩膠帶-鈴蘭花1個  28元 4 生活碎片紙膠帶-朱古力奶2個(28*2=56)  56元 5 如花在野和紙膠帶-花城2個(36*2=72)  72元 6 KALAIFU優質BB夾3入5個(59*5=295) 295元 7 包覆型機車手機支架2個(249*2=498) 498元 8 RONEVER360度旋轉手機支架-白1個 279元 9 RONEVER360度旋轉手機支架-黑2個(279*2=558) 558元 10 RASTO小耳洞專用TWS藍芽5.3耳機1個 799元 11 MEKO毛躁乖乖髮絲撫平膏12ML定型無香1個 199元 12 MEKO毛躁乖乖髮絲撫平膏12ML定型無花1個 199元 13 MEKO毛躁乖乖髮絲撫平膏12ML空氣感花香1個 199元 14 文青風手提肩背包-毛小孩1個 139元 15 雄獅粉蠟筆-20包1個  48元 16 壓克力掛件-打工豚1個  40元 17 壓克力掛件-游泳豚1個  40元 18 壓克力掛件-龜龜豚1個  40元 19 瑪宣妮莓果珍珠光護髮優格1個 290元 20 夾耳式藍芽耳機-黑1個 599元 21 Lumina氣墊粉撲-RUBYCELL附盒1個  65元 22 J-lin大眼貼240枚-裸妝深邃款1個 235元 23 Forever Young星月童話項鍊-銀1個 199元 24 和紙貼紙包-春色捕手1個  48元 25 MEKO專業訂製手感睫毛夾1入1個 149元 26 Forever Young愛情美好手鍊-金1個 238元 27 時尚心之芳庭項鍊-銀1個 199元 28 奶油家族小口袋萬用卡-主角1個  24元 29 奶油家族小口袋萬用卡-快樂1個  24元 30 奶油家族小口袋萬用卡-祝福1個  24元 31 奶油家族小口袋萬用卡-心意1個  24元 32 大理石-刷色正常卡-油畫藍1個  24元 合計 5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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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