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4號
ULDM,114,單聲沒,14,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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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信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097、12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緩字第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5
、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信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97、1
2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扣案
之注射針筒2支、分裝杓1支為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器具,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安保280號)4
包(聲請書誤載為1包,逕予更正),經鑑驗後,確實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草療鑑字第1110800424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
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
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
明文。另查獲之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定。惟所謂「專供」製造或施用毒
品之器具,係指器具本身性質上「專」供為製造、施用毒品
之用者為限,若通常可以供他項用途之器具,以之代用,或
將本供為他用途之器具拼湊後,以供施用,均非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97、12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該緩起訴已期滿,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前開毒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安保字第280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草療鑑字第1110800424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
憑,從而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為毒品危
害防治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
物無訛,聲請人據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
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依同條項之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分裝杓1支,均為以塑膠、普通針筒所
製,顯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有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考
,卷內又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上開扣案物中含有毒品殘渣而
屬違禁物,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聲請
意旨雖誤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作為此部分
扣案物之聲請依據,而漏引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然本
院仍得自行補充援引上揭適當之規定。是扣案分裝杓1支,
經被告供承為其所有,且係供本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則為被告所有但非本次施用之器具,然
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曾經用食鹽水摻安非他命以注射針筒施用
且查獲時已開封。是上開分裝杓1支為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
物,注射針筒2支則為被告犯罪預備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亦應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證據出處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738公克,含外包裝袋1個) 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雲警3561卷第13至17頁) ②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280號扣物品清單(毒偵1097卷第71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800424號鑑驗書(毒偵1097卷第73頁) ④扣案物照片1份(毒偵1097卷第75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668公克,含外包裝袋1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748公克,含外包裝袋1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672公克,含外包裝袋1個) 5 分裝杓1支 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雲警3561卷第13至17頁) ②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保字第1177號扣物品清單(毒偵1097卷第83頁) ③扣案物照片1份(毒偵1097卷第85至87頁) 6 注射針筒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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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