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557號
ULDM,113,訴,557,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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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炳煌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被 告 余宗智



何東歷


劉立彬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860、6640號,本院原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繼續審理。
  理 由
本案前因本院認為檢察官起訴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
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之違憲情形,於民國11
2年8月25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惟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在案(113年度審裁字第833號),
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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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