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虎簡字,113年度,218號
ULDM,113,虎簡,218,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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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素枝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
日起陸個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
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甲○○自民國112年9月起,將其向不知情之屋主莊貴美(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黃美貴,應予更正)所承租之雲林
西螺鎮房屋(地址詳卷,下稱本案房屋)作為性交易之場
所,擔任負責人,讓不同女子及男客得於本案房屋從事性交
易。其各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容留
以營利之犯意,自113年5月某日起,媒介、容留許明麗、陳
渼善2名成年女子與男客在本案房屋從事性交易(含口交
性器官交合),並由許明麗陳渼善於服務結束後,向男客
收取新臺幣(下同)700元價金,甲○○可分得200元,而以此
方式牟利。嗣於113年5月29日13時55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
之搜索票至本案房屋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甲○○、許明麗、陳
渼善,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
,而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程序
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6至8頁、本院卷第27至31頁),核
與證人陳渼善、許明麗、黃正端、蔡春德、黃莊貴美於警詢
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0至19頁),並有本院
113年聲搜字第363號搜索票(見偵卷第20頁)、雲林縣警察
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1至
24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見偵卷第31至32頁反面)各1份
、現場蒐證照片及扣案物照片13張(見偵卷第27至30頁)在
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之物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
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如行為人媒介於前,復加以容留在後,媒介之低度行為應
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容留罪名(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又被告圖利媒
性交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
 ㈡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非
性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
)定之;苟其容留、媒介「同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
,在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
一法益下,依社會通念,認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
合刑罰公平原則者,固應僅以一罪論;至於容留、媒介「不
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部分,其行為之時間、地點明顯可以
區隔,各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自應分別論罪(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容留許明
麗、陳渼性交而營利,就容留同一女子部分,被告接續容
許明麗陳渼善與他人多次為性交行為而營利,係基於同
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所為之接續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
一罪;就容留上開2名不同女子部分,犯意各別,行為可分
而具有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認本
案僅論一罪,容有誤會,業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本案罪數,
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見本院卷第30頁)。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有其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頁),
素行尚可。其本案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無視法令之
禁止,圖利而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所為實
屬不該。參以被告犯行之動機、手段、目的、情節、所獲利
益等節。並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表示
:被告出生貧寒,甚少讀書,僅國中畢業,長年難尋溫飽之
職,離婚後,獨自撫養女兒,罹患多節脊椎彎曲突出,無法
從事粗活工作,沒辦法才來做這個,希望判輕一點,以後不
會再做違法的事情等量刑意見,並有診斷書1份存卷可查(
見偵卷第43頁、第49至50頁、本院卷第31頁)。暨被告自陳
學歷國中畢業、離婚、獨自租屋居住,由成年女兒負擔房租
、吃飯自己賺,做臨時工,時有時無,1個月幾仟元而已、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本院第
3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參酌被告 本案所犯均為圖利容留性交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 益,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行為時間之間 隔,所犯各罪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業如上述,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 後坦承犯行,足認尚具悔意,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又為使 被告確切知悉其所為仍屬對法律秩序之破壞,記取本次教訓 及強化其法治觀念,認有賦予一定負擔以預防再犯之必要, 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所獲利益、家庭狀況、經濟能力 等情,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判 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 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受理 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另並依刑 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又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自得 向法院聲請撤銷其等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有所明文。查如 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是其本案犯行所 使用或預備之物乙節,經被告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0頁) ,審酌該些物品與本案犯行密切相關,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 許明麗所有,經被告、許明麗陳述明確(見偵卷第12頁反面 、本院卷第30頁),應可由行政沒入處理,沒收欠缺刑法上 重要性。另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相關 ,是亦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㈡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 主張本案被告之獲利為50,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0頁), 惟此應是由於被告在偵查中陳述其自112年9月間開始經營, 約賺50,000元等語(見偵卷第40頁反面),惟容留、媒介「 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各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應分 別論罪,業如上述,是本案所認定之犯罪所得應僅包含被告 容留、媒介許明麗陳渼善為性交易之部分,而被告於本院 訊問程序中陳稱:許明麗的部分我差不多抽了8,000、9,000 元,陳渼善的錢我還沒拿到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是依 有利被告之方式認定,應認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許明麗 的部分之8,000元,依前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曹瑞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潤滑液 1瓶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3年5月29日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4頁) 2 保險套 2個 3 保險套 82個 ①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3年5月29日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4頁) ②HELLO KIKI包內 4 保險套 1個 ①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3年5月29日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4頁) ②已使用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KY潤滑液 1條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3年5月29日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4頁) 2 保險套 1盒 3 保險套 7個 4 現金100元 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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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