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逸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逸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逸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
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
有明文。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
執行之刑逾6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所謂「裁判確定前
」,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
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
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
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
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
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
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
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
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
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2年度台抗
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第488號、88年度台抗
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準此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行
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
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
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業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 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 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 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四、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固敘及 「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語,惟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罪 數僅2罪,案情均屬單純,且附表編號1之罪亦已執行完畢, 故可資減讓之拘役幅度有限,又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 表,該陳述意見調查表已於114年2月6日送達其居所,由受 刑人之同居人收受,惟受刑人迄未回覆任何意見,有本院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是認顯無再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 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應無違前揭裁定之意旨,併予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靚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1日 112年8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529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87號 113年度易字第36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24日 113年7月4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87號 113年度易字第362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10月3日 113年10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56號(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4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