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郭文榮
張瑛玿
李栯睿
郭品吟
被 告 中大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憲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方莒豪之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3號;原
案號:112年度交易第4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
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
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
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方莒豪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123
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原告郭文榮、張瑛玿、李栯睿、郭品
吟認被告中大貨運有限公司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向
被告中大貨運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4人就方莒豪、景山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一併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廖宏偉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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