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鎮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0985、11550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3644號、113年度軍偵字第93、2
48、330號、113年度偵字第12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鎮維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100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詹鎮維可預見若將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密碼、
實體提款卡、密碼交予他人使用,並依他人指示至金融機構
辦理約定轉帳設定,可使他人能以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用於
詐欺他人將款項匯入,再將款項轉出以造成金流斷點,因而
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仍以縱若前開取得帳戶
資料之人利用其帳戶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為下列犯行:
⒈於民國112年3月23日,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前往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商銀)申請將其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開通網路銀行功能,又前往臺灣銀行
申請將其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通網路銀行及線上
設定約定轉帳功能,並旋於其臺灣銀行帳戶內設定如附表三
編號7至11之約定轉入帳戶。
⒉於112年3月29日,詹鎮維依指示前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
稱上海商銀)將其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通網路
銀行及申請約定轉入如附表三編號1至4之約定轉入帳戶,又
至台中商銀申請約定轉入如附表三編號1至4之約定轉入帳戶
。
⒊完成臺灣銀行、台中商銀、上海商銀之約定轉入帳戶設定後
,詹鎮維於112年4月6日前不詳時間,便將其上開3帳戶之提
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密碼,均交付並告知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詹鎮維交付上開3帳戶資料後,又
依指示在112年4月10日前往台中商銀、上海商銀設定如附表
三編號5至7之約定轉入帳戶,另依指示在112年4月13日至台
中商銀、上海商銀設定如附表三編號8、9之約定轉入帳戶。
⒋詐欺集團於取得詹鎮維交付上開3帳戶資料後,所屬成員即意
圖為渠等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待各被
害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將款項匯入附表四所列之第一層帳戶
後,詐欺集團成員旋將款項轉至第二層帳戶即詹鎮維上開3
帳戶內,續而轉匯至第三層帳戶即附表三所示詹鎮維約定轉
入之他人帳號內,以製造金流斷點。
㈡案經王卉蓁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楊沛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
分局報告、林栢村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報告、曾春珠訴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許嘉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程序部分:
本案檢察官起訴、併辦之部分,雖未論及附表一所示之全部
被害人。然未論及之其餘被害人部分,業據蒞庭檢察官當庭
聲請調查(本院卷一第190頁、本院卷三第100至113頁),
本院並向金融機構調取資料及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
查第一層人頭帳戶之相關被害人報案資料,此部分未經併辦
之被害人本為起訴效力所及,被害之經過也均顯現在第一層
帳戶名義人之相關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中,本院實應併予
審判。而就此未經併辦之部分,本院於審理程序中也當庭告
知被告,並為證據提示及辯論,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此併敘明。
㈡實體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鎮維於偵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
⒈新舊法比較:
⑴依刑法第2條第1項為新舊法律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
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39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
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
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乃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
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
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
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
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
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
關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
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而「法律有變更」為因,再經適用準
據法相互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始有「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
結果,兩者互為因果,不難分辨,亦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下稱中間法)、1
13年7月31日(下稱現行法)迭經修正公布,分別於112年6
月16日、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就處罰規定部分,修正前
(被告行為時法、中間法)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均規
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前2項情
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
後之現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
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修正前第14條規定及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因修正前第14條第3項規定之「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
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實質影響刑罰框架,仍應加入整體比
較。本件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以上,且經本院認定所
犯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故倘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所科之刑不得重於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最重本刑即「5年有期徒刑」,是於未適用任何減
刑規定之情形下,法院之宣告刑範圍上限皆為5年以下有期
徒刑,適用舊法之結果未必較為不利被告。
⑶就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自白減刑規定部分,被告行為時之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現
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
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本件被告於偵查、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且未經本院認
獲有犯罪所得而須繳納,自不受中間法及新法增加之限制,
故被告仍得再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
⑷綜上所述,本案適用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後,依新法,被告
處斷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4年11月」,倘依舊法,被告處
斷刑範圍則降為「有期徒刑6年11月」,而僅得科以有期徒
刑5年,故適用新法對被告當屬有利,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以被告罪刑。至被告所
犯為幫助犯,若適用刑法第30條第2規定為得減輕其刑之意
旨,因本案已有自白必減輕其刑之適用,幫助犯部分得減輕
其刑並不影響本件新舊法比較之判斷,此應敘明。
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依指示交付帳戶資
料,以及陸續依指示前往辦理約定轉入帳戶設定之行為,係
出於同一幫助詐欺、洗錢之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幫助他人為詐欺、洗錢之
犯行,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㈡科刑部分
⒈自白減刑:
被告自白犯罪,且無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
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幫助犯減刑:
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本案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並依法
遞減之。
⒊量刑審酌:
被告係自願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並配合申請約定轉入
帳戶,且其在交付帳戶資料後,又陸續前往為詐欺集團新增
設定約定轉入帳戶,使詐欺集團得以持續透過不同人頭帳戶
迅速製造金流斷點,造成犯罪偵查機關追查困難、被害人求
償受阻,其幫助行為之強度與助力,已較一般單純提供帳戶
之犯行重上許多。被告本件犯行所生損害,查得各被害人實
際轉匯入被告帳戶內款項共計2,147萬9,630元,金額甚鉅,
再考量被告本案犯行,已查得被害人共35人受害,被害人數
非少(以詐欺集團使用被告3帳戶之實際情形,被害金額、
人數均應多於上開數額),各被害人因蒙受財產損失者而感
受痛苦,並因涉訟有諸多勞力、時間,及金錢之耗費支出,
本院認為對被告之量刑,應以中度刑為其框架上限。再考量
被告坦承犯行,雖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但仍未能賠償全部被
害人之犯後態度,依此犯後態度,對其刑度有利之調整程度
仍屬有限,另衡以及被告前揭自白減刑、幫助犯減刑之事由
,復參酌被告審理中所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併科罰金,並諭知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洗錢財物部分
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規定,上揭增訂之沒收規定,應 逕予適用。次按新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係指「洗錢標的」,其法律效果為絕對義 務沒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2、789號判決意旨參 照),惟得以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加以調節,而 不予宣告沒收或僅就部分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適用刑法第38條第4項關於犯罪物追 徵價額之規定,諭知追徵其價額。
⒉被害人轉匯入被告本案3帳戶之款項,係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控制下,且立即轉出至他人帳戶,而未據查獲扣案。本案被 告並非實際提款或得款之人,亦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等行為,如仍予全額宣告沒收及追徵,恐有過苛之 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此部分洗錢之財物, 酌減為不到二十分之一,宣告沒收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㈡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供稱本案未獲得報酬,本案確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件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已實際獲有犯罪所得,故無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五、關於本案層轉帳戶之說明
㈠被告本案帳戶為第二層帳戶:
被告本案所提供之帳戶為第二層帳戶,收受如附表四所示之 第一層帳戶轉匯款項。
㈡第一層帳戶名義人之說明:
附表四所示第一層帳戶名義人許勝文所涉幫助詐欺、洗錢之 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42號判 決判處有罪確定;第一層帳戶名義人王子魁所涉幫助詐欺、 洗錢之犯行,因王子魁死亡,其犯行業經同院以113年度金 簡上字第97號案件為不受理判決確定;第一層帳戶名義人許 容菁所涉幫助詐欺、洗錢之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435號案件認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第一層帳戶名義人沈元元所涉幫助詐欺、洗錢之犯行 ,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 有罪確定。上開第一層帳戶名義人之涉案情形,有渠等之前 開案件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
㈢附表三所示第三層帳戶之說明:
⒈附表三編號1收受附表一編號9至12被害人款項;附表三編號2 收受附表一編號1至8、10、13至17之被害人款項。另詳後述 職權告發部分。
⒉附表三編號7收受附表一編號18、22至26、29、30、34、35被 害人之款項,該帳戶名義人林駿宇所涉幫助詐欺、洗錢犯行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614號判決有 罪確定,有該案判決及林駿宇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⒊附表三編號9收受附表一編號19、20、21、23至25、27、28、 31至33之被害人款項。該帳戶名義人魏甫臣因附表三編號33 被害人款項所涉幫助詐欺、洗錢犯行,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65號判處有罪,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84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65號判決書及魏甫臣之法院前案 記錄表在卷可佐。本案附表一編號19、20、21、23至25、27 、28、31至32之被害人部分,與上開案件為魏甫臣交付相同 帳戶之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將另行函 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併辦審理。
六、職權告發部分
㈠附表三編號1、2之帳戶部分:
⒈附表三編號1、2之帳戶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櫻馫 公司)負責人呂友欽所持用。呂友欽雖辯稱係將帳戶作為加 密貨幣交易使用,但呂友欽因將附表三編號1帳戶交予陳建 宗、紀伯墿、施郁晟用於詐欺提領款項使用,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9806號等案件起訴幫助
詐欺,對陳建宗、紀伯墿、施郁晟起訴詐欺正犯等罪嫌,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3年度偵字第11923號等案 件,認為呂友欽與陳建宗、紀伯墿、施郁晟同以加密貨幣交 易外觀為洗錢、詐欺之共同正犯犯嫌而起訴。無論呂友欽屬 幫助犯或正犯,其持用本案附表一編號1、2之帳戶所涉犯行 ,顯然都與陳建宗、紀伯墿、施郁晟有所關連。 ⒉本案附表一編號9至12被害人之款項,最終流向呂友欽持用附 表三編號1之帳戶;附表一編號1至8、10、13、14、16、17 之被害人款項,最終流向呂友欽持用附表三編號2之帳戶。 呂友欽、陳建宗、紀伯墿、施郁晟就本案上開被害人部分, 未經偵查,爰依法告發呂友欽、陳建宗、紀伯墿、施郁晟對 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14、16、17之被害人涉有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之加重詐欺等犯 嫌。
⒊本案附表一編號15之被害人王卉蓁,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3年度11923號等案件之起訴書起訴陳建宗、紀伯 墿、施郁晟,該起訴書另敘明呂友欽此部分所涉犯嫌由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故就此部分已無告發之必要 。
㈡附表三編號9之帳戶部分:
本案附表一編號19、20、21、23至25、27、28、31至33之被 害人款項,最終流向為附表三編號9之帳戶,該帳戶名義人 魏甫臣於其所涉之幫助詐欺、洗錢案件偵、審中,陳稱該帳 戶是提供給「陳建宗」做虛擬貨幣使用等語,該「陳建宗」 與上述櫻馫公司呂友欽之同案共犯陳建宗同姓名,且魏甫臣 亦提及「廣駿娛樂公司」,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11923號等案件起訴書所載內容相符,顯然魏 甫臣所指之陳建宗與本院前揭告發部分應為同一人。陳建宗 此部分所涉犯嫌亦未經偵查,爰依法告發陳建宗對本案附表 一編號19、20、21、23至25、27、28、31至33之被害人涉有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之 加重詐欺等犯嫌。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鸝靚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葆琳、洪國朝移送併辦,檢察官郭怡君、程慧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馨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匯時間及金額 1 徐志明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邱沁宜」等帳號聯繫徐志明,佯稱可加入群組投資股票,致徐志明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為下列匯款: ⑴112年4月6日9時33分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20萬元至許勝文高雄銀行帳戶。 ⑵112年4月7日9時5分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100萬元至許勝文高雄銀行帳戶。 ⑴112年4月6日10時6分,轉帳55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內含其他不明被害人受害款項) ⑵112年4月7日9時19分,轉帳132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內含編號16被害人款項) 2 黃耀坤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臉書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黃耀坤點於112年1月29日瀏覽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盧燕俐」之帳戶,該帳戶便向黃耀坤佯稱可加入富銀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黃耀坤陷於錯誤,依指示以其所申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匯款5萬元至許勝文將來銀行帳戶。 112年4月6日11時4分轉帳184萬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戶(內含編號5被害人款項) 3 林栢村 詐欺集團於112年1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王漢典」、「陳姿雅」、「滿盈客服No.186」等帳號聯繫林栢村,向其佯稱下載投資網站「滿盈投資」依指示操作匯款即可獲利云云,致林栢村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6日10時24分許,臨櫃匯款19萬8,500元至許勝文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4月6日12時24分轉帳59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行帳戶(內含編號6、7之被害人款項及其他不明被害人款項) 4 杜興政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28日10時48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匯鋮客服NO.1」之帳號聯繫杜興政,向其佯稱可加入匯鋮客服NO.1群組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杜興政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6日10時42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至許勝文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4月6日11時28分轉帳75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內含編號8被害人及其他不明被害人款項) 5 曾春珠 曾春珠於112年1月9日透過YOUTUBE網站影片,加入詐欺集團所使用LINE顯示名稱「股市全方位-李蜀芳」、「洪素娟」之帳號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向曾春珠佯稱可加入「富銀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曾春珠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6日10時54分臨櫃匯款170萬元至許勝文將來銀行帳戶 112年4月6日11時4分轉帳184萬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戶(內含編號2被害人款項) 6 彭星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6日以LINE顯示名稱「黃海茹」與彭星穎聯繫,向其佯稱加入「股票天天談7」群組且下載BR-BULK APP可交易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彭星穎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6日11時9分臨櫃匯款14萬元至許勝文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4月6日12時24分轉帳59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行帳戶(內含編號3、7被害人及其他不明被害人款項) 7 陳正雄 詐欺集團於112年1月中旬某日起,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社群名稱「投資賺錢為前提」聯繫陳正雄,向其佯稱下載「滿盈投資」APP,加入會員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正雄陷於錯誤,以其朋友許火炎所申設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6日11時19分臨櫃匯款20萬元至許勝文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4月6日12時24分轉帳59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行帳戶(內含編號3、6被害人及其他不明被害人款項) 8 洪涵汝 詐欺集團於112年1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陳姿雅」之帳號聯繫洪涵汝,向其佯稱下載「滿盈投資」APP,註冊會員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洪涵汝陷於錯誤,以其胞妹洪婕羚所申設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6日11時55分臨櫃匯款49萬8,700元至許勝文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4月6日11時28分轉帳75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內含編號4被害人及其他不明被害人款項) 9 陳清淮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清淮,向其佯稱可加入富銀APP申購未公開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清淮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6日12時12分臨櫃匯款100萬元至許勝文將來銀行帳戶。 ⑴112年4月6日12時29分轉帳76萬元至被告上海商銀帳戶 ⑵112年4月7日9時24分轉帳200萬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戶(內含編號15、17被害人款項) 10 陳美月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盧燕俐」、「魏薇安」向陳美月佯稱可加入匯鋮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美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4月6日13時15分臨櫃匯款25萬元至許勝文高雄銀行帳戶。 ⑴112年4月6日13時24分轉帳11萬5,000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 ⑵112年4月6日13時26分轉帳73萬5,000元至被告上海商銀帳戶(內含編號11被害人款項) 11 楊雯茹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徐婉玲」帳號聯繫楊雯茹,向其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滿盈」投資獲利云云,致楊雯茹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6日13時16分匯款60萬元至許勝文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4月6日13時26分轉帳73萬5,000元至被告上海商銀帳戶(內含編號10被害人款項) 12 羅獻章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6日13時3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柏瑞投信」帳號聯繫羅獻章,向其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羅獻章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6日13時54分臨櫃匯款20萬元至許勝文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4月6日14時16分轉帳20萬2,000元至被告上海商銀帳戶 13 黃榮燦 詐欺集團於112年2月底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王漢典」帳號聯繫黃榮燦,向其佯稱可加入「滿盈投資」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榮燦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基隆一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6日10時許臨櫃匯款29萬8,500元至許勝文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4月7日8時53分轉帳68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號(內含編號14被害人款項) 14 許嘉誠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6日前某時許,透過YOUTUBE一頁式廣告張貼投資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陳詩晴」帳號聯繫許嘉誠,向其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匯鋮」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許嘉誠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淡水一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6日14時13分臨櫃轉帳38萬元至許勝文高雄銀行帳戶。 112年4月7日8時53分轉帳68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號(內含編號13被害人款項) 15 王卉蓁 詐欺集團於112年1月間某日時許起,透過GOOGLE網頁張貼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黃惠苒jd」、「富銀在線客服」等帳號聯絡王卉蓁,向其佯稱註冊富銀「https://app.fkkjbuhihwnkb.com」網站,可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王卉蓁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7日8時55分臨櫃匯款115萬元至許勝文將來銀行帳戶。 112年4月7日9時24分轉帳200萬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戶(內含編號9、17被害人款項) 16 張豐麒 詐欺集團於112年2月間起,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投資訊息,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王漢典」、「徐婉玲」、「滿盈客服」等帳號聯繫張豐麒,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豐麒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臺灣銀行帳號(帳戶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7日9時1分臨櫃匯款200萬元至許勝文高雄銀行帳戶。 ⑴112年4月7日9時19分轉帳132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 ⑵112年4月7日9時22分,轉帳99萬9,000元至被告上海商銀帳戶(內含編號1被害人款項) 17 侯明惠 詐欺集團於112年1月30日起,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盧燕俐」、「富銀在線客服@」聯繫侯明惠,向其佯稱加入投資群組「股票投資-鈔前部屬LINE群組」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侯明惠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7日9時8分以網路銀行轉帳118萬元許勝文將來銀行帳戶。 ⑴112年4月7日9時24分轉帳200萬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戶(內含編號9、15被害人款項) ⑵112年4月7日9時26分轉帳59萬元至被告上海商銀帳戶 18 葉婧 詐欺集團成員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不實投資訊息,葉婧於112年2月底某日許瀏覽後加入詐欺集團之LINE群組,詐欺集團成員即使用LINE顯示名稱「SLET」之帳號聯繫葉婧,向其佯稱加入「NEUBERGER BERMAN」網站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葉婧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12日13時45分臨櫃匯款140萬元至許容菁之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4月13日8時31分轉帳140萬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戶 19 陳雅苓 陳雅苓於112年3月15日某時許加入LINE投資群組與顯示名稱「陳子婷」等帳號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便向陳雅苓可佯稱加入交易平台「NEUBERGER BERMAN」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雅苓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為下列匯款: ⑴112年4月13日9時1分,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至許容菁之臺灣銀行帳戶。 ⑵112年4月13日9時2分,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至許容菁之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4月13日11時55分轉帳35萬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戶(內含編號20被害人款項) 20 潘紅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曾辰希」聯繫潘紅英,向其佯稱加入國盛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潘紅英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13日11時19分匯款15萬元至許容菁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4月13日11時55分轉帳35萬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戶(內含編號19被害人款項) 21 郭東曉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郭東曉於112年4月許某日瀏覽廣告後,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林筱雅」之帳號,向郭東曉佯稱加入和鑫證券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郭東曉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13日16時36分臨櫃匯款40萬元至沈元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⑴112年4月13日18時28分許轉帳10萬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戶 ⑵112年4月13日18時28分轉帳6萬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戶 22 林怡菁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林怡菁於112年1月6日某時瀏覽廣告後,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吳淡如」帳號聯繫林怡菁,佯稱可加入昌恆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怡菁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14日11時21分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50萬元至王子魁兆豐銀行帳戶。 ⑴112年4月14日11時35分轉帳40萬元至被告臺中銀行帳戶 ⑵112年4月14日13時10分轉帳60萬元至被告臺中銀行帳戶(內含編號23、24、25被害人款項) 23 陳敏玲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陳敏玲於112年3月16日瀏覽廣告後,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邱沁宜」帳號聯繫陳敏玲,佯稱可加入群組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敏玲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14日12時53分臨櫃匯款90萬元至王子魁兆豐銀行帳戶。 ⑴112年4月14日13時10分轉帳60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內含編號22、24、25被害人款項) ⑵112年4月14日13時25分轉帳167萬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戶(內含編號24、25被害人款項) 24 吳婉婷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吳婉婷於112年2月8日某時瀏覽廣告後,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吳淡如」與吳婉婷聯繫,向其佯稱加入昌恆投資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吳婉婷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14日13時5分臨櫃匯款52萬5,000元至子魁之兆豐銀行帳戶。 ⑴112年4月14日13時10分轉帳60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內含編號22、23、25被害人款項) ⑵112年4月14日轉帳167萬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戶(內含編號23、25被害人款項) 25 鍾志南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鍾志南於112年1月31日瀏覽廣告後,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邱沁宜」聯繫鍾志南,向其佯稱下載昌恆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鍾志南陷於錯誤,而為下列匯款: ⑴以其所申設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14日13時5分臨櫃匯款30萬元至王子魁兆豐銀行帳戶 ⑵以其所申設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14日13時5分臨櫃匯款30萬元至王子魁兆豐銀行帳戶 ⑶以其所申設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14日13時5分臨櫃匯款15萬元至王子魁兆豐銀行帳戶 ⑴112年4月14日13時10分轉帳60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內含編號22、23、24被害人款項) ⑵112年4月14日轉帳167萬元至被告臺灣銀行帳戶(內含編號23、24被害人款項) 26 沈克花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不實投資廣告,沈克花於112年2月底某日瀏覽廣告後,詐欺集團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陳大」之帳號聯繫沈克花,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投資外資可以獲利云云,致沈克花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14日11時8分臨櫃匯款100萬元至許容菁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4月14日11時23分轉帳100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 27 黃柏軒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黃柏軒於112年2月9日瀏覽廣告後,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與LINE顯示名稱「助教-劉芳玲」等帳號聯繫黃柏軒,佯稱下載昌恆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黃柏軒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14日13時49分臨櫃匯款20萬元至許容菁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4月14日14時32分轉帳20萬元至被告上海商銀帳戶 28 鄭志均 鄭志均於112年1月3日某時許加入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陳雅潔」等帳號,詐欺集團即透過該帳號聯繫鄭志均,向其佯稱加入昌恆投資公司網站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鄭志均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17日11時52分臨櫃匯款60萬元至王子魁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4月17日12時14分轉帳78萬5,000元至被告上海商銀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款項) 29 楊沛沛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不實投資廣告,楊沛沛點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王雅馨」等帳號,詐欺集團即透過該帳號聯繫楊沛沛,向其佯稱加入閃電開戶網站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楊沛沛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17日14時53分臨櫃匯款29萬元至王子魁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4月17日15時11分轉帳94萬元至被告上海商銀帳戶(內含編號30被害人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30 蔡欣慧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蔡欣慧瀏覽後便加入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周淑惠」等帳號,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該帳號向其佯稱加入昌恆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蔡欣慧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17日14時55分臨櫃匯款40萬元至王子魁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4月17日15時11分轉帳94萬元至被告上海商銀帳戶(內含編號29被害人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31 遲培彤 遲培彤於111年12月22日某時許加入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林靜誼」等帳號,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該帳號向其佯稱加入昌恆投資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遲培彤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18日13時48分臨櫃匯款73萬元至王子魁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4月18日14時2分轉帳72萬9,000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 32 吳世情 吳世情於112年3月22日許加入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投資管理部長李育宗」之帳號,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該帳號向其佯稱加入該投信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吳世情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19日12時46分臨櫃匯款21萬元至王子魁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4月19日13時21分轉帳69萬5,000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款項) 33 呂傅孟婷 呂傅孟婷於112年1月1日許加入自稱寶洲私募基金高級顧問之助理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林雨橙」之帳號,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該帳號向其佯稱加入群組並某投信APP開立個人投信帳戶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呂傅孟婷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19日14時45分臨櫃匯款10萬元至王子魁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4月19日15時58分轉帳32萬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款項) 34 徐瑞桃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徐瑞桃於111年12月29日瀏覽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邱沁宜」之帳號,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該帳號向其佯稱下載昌恆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徐瑞桃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為下列匯款: ⑴112年4月20日12時47分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至王子魁之兆豐銀行帳戶。 ⑵於112年4月20日12時49分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王子魁之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4月20日16時19分轉帳187萬8,000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內含編號35被害人款項) 35 羅婉媛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羅婉媛於112年2月間某日瀏覽廣告後與通訊軟體LINE顯示名稱「羅雅雲」之帳號,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該帳號向其佯稱加入昌恆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羅婉媛陷於錯誤,以其所申設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2年4月20日16時7分許臨櫃匯款172萬8,930元至王子魁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4月20日16時19分轉帳187萬8,000元至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內含編號34被害人款項)
附表二
一、人證筆錄部分: ㈠證人即告訴人王卉蓁:【起訴書】 王卉蓁112年4月26日之警詢筆錄(雲警969卷第79頁至第84頁;他卷第17頁至第22頁;偵10985卷第77頁至第82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呂傅孟婷:【中檢113軍偵93號併辦】 ⒈呂傅孟婷112年5月23日之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軍偵93卷第29頁至第35頁) ⒉呂傅孟婷112年5月24日之警詢筆錄【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地檢署軍偵93卷第37頁至第45頁) ⒊呂傅孟婷112年5月25日之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軍偵93卷第47頁至第49頁) ㈢證人即被害人許嘉誠:【中檢112偵53644號併辦】 許嘉誠112年5月30日之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2偵53644卷第21頁至第25頁) ㈣證人即被害人楊沛沛:【中檢113偵12041號併辦】 楊沛沛112年4月21日之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3偵12041卷第27頁至第28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曾春珠:【中檢113軍偵248號併辦】 ⒈曾春珠112年4月23日之警詢筆錄(南警813卷第3頁至第9頁) ⒉曾春珠112年4月25日之警詢筆錄(南警813卷第11頁至第12頁) ㈥證人即告訴人林栢村:【中檢113軍偵330號併辦】 林栢村112年5月14日之警詢筆錄(軍偵330卷第69頁至第71頁) ㈦證人即被害人郭東曉: 郭東曉之112年7月22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18頁至第23頁) ㈧證人即被害人吳婉婷: 吳婉婷112年5月16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39頁至第43頁) ㈨證人即被害人林怡菁: 林怡菁112年4月30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70頁至第73頁) ㈩證人即被害人陳敏玲: 陳敏玲112年4月26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84頁至第85頁) 證人即被害人鍾志南: 鍾志南112年4月27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97頁至第99頁) 證人即被害人陳雅苓: 陳雅苓112年5月26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142頁至第148頁) 證人即被害人葉婧: 葉婧112年5月8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183頁至第18頁) 證人即被害人杜興政: 杜興政112年6月5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203頁至第206頁) 證人即被害人侯明惠: 侯明惠112年4月23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217頁至第218頁) 證人即被害人洪涵汝: 洪涵汝112年5月5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228頁至第232頁) 證人即被害人徐志明: 徐志明112年5月20日之警詢筆錄【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本院卷二第247頁至第260頁) 證人即被害人張豐麒: 張豐麒112年5月19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286頁至第288頁) 證人即被害人陳正雄: 陳正雄112年5月13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320頁至第321頁) 證人即被害人陳美月: 陳美月112年6月1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332頁至第334頁) 證人即被害人陳清淮: 陳清淮113年1月10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350頁至第352頁) 證人即被害人彭星穎: 彭星穎112年4月9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365頁至第366頁) 證人即被害人黃榮燦: 黃榮燦112年5月14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382頁至第384頁) 證人即被害人黃耀坤: 黃耀坤112年4月19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396之1頁至第397頁) 證人即被害人楊雯茹: ⒈楊雯茹112年4月27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415頁至第417頁) ⒉楊雯茹112年4月28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418頁) 證人即被害人羅獻章: 羅獻章112年5月3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429頁至第430頁) 證人即被害人徐瑞桃: ⒈徐瑞桃112年4月26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徐瑞桃112年4月27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454頁至第455頁) 證人即被害人鄭志均: 鄭志均112年4月29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492頁至第494頁) 證人即被害人遲培彤: 遲培彤112年5月2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512頁至第514頁) 證人即被害人蔡欣慧: ⒈蔡欣慧112年5月4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539頁至第540頁) ⒉蔡欣慧112年5月9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541頁至第543頁) 證人即被害人吳世情: 吳世情112年5月4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571頁至第573頁) 證人即被害人羅婉媛: 羅婉媛112年5月7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614頁至第616頁) 證人即被害人沈克花: 沈克花112年7月28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653頁至第658頁) 證人即被害人黃柏軒: 黃柏軒112年4月17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703頁至第708頁) 證人即被害人潘紅英: 潘紅英112年4月28日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二第744頁至746頁) 二、書證部分: ㈠報案資料: ⒈告訴人王卉蓁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雲警969卷第85頁至第90頁、第111頁、第147頁至第149頁;他卷第23頁至第28頁、第49頁、第85頁至第87頁;偵10985卷第83頁至第116頁、第145頁至第147頁) ⒉告訴人呂傅孟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臺中地檢署軍偵93卷第57頁至第58頁、第63頁至第67頁、第85頁至第87頁) ⒊被害人許嘉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吉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臺中地檢署112偵53644卷第27頁至第33頁) ⒋被害人楊沛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臺中地檢署113偵12041卷第41頁至第52頁) ⒌告訴人曾春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南警813卷第13頁至第23頁、第61頁) ⒍告訴人林栢村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軍偵330卷第97頁至第120頁) ⒎被害人郭東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本院卷二第3頁至第17頁) ⒏被害人吳婉婷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本院卷二第34頁至第38頁、第44頁至第62頁) ⒐被害人林怡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本院卷二第68頁至第69頁) ⒑被害人陳敏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本院卷二第81頁至第83頁、第86頁至第90頁) ⒒被害人鍾志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本院卷二第94頁至第95頁、第100頁至第108頁、第110頁) ⒓被害人陳雅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本院卷二第119頁至第141頁) ⒔被害人葉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本院卷二第178頁至第182頁、第188頁至第190頁) ⒕被害人杜興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本院卷二第200頁至第201頁、第207頁) ⒖被害人侯明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本院卷二第212頁至第216頁) ⒗被害人洪涵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本院卷二第222頁至第227頁、第233頁至第236頁) ⒘被害人徐志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本院卷二第240頁至第246頁、第261頁至第282頁) ⒙被害人張豐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本院卷二第283頁至第284頁、第289頁至第300頁) ⒚被害人陳正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本院卷二第314頁至第318頁、第325頁至第329頁) ⒛被害人陳美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本院卷二第330頁至第331頁、第335頁) 被害人陳清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本院卷二第346頁至第349頁、第353頁至第357頁) 被害人彭星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1份(本院卷二第360頁至第364頁、第367頁至第374頁) 被害人黃榮燦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本院卷二第377頁至第378頁、第380頁至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92頁) 被害人黃耀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本院卷二第393頁至第396頁、第398頁至第407頁) 被害人楊雯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本院卷二第408頁至第414頁) 被害人羅獻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本院卷二第419頁至第428頁) 被害人徐瑞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本院卷二第444頁至第450頁、第456頁至第471頁) 被害人鄭志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本院卷二第488頁至第491頁、第496頁至第502頁) 被害人遲培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本院卷二第509頁至第510頁、第515頁至第537頁) 被害人蔡欣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本院卷二第536頁至第537頁、第544頁至第556頁) 被害人吳世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示簡便格式表1份(本院卷二第566頁至第570頁、第574頁至第582頁) 被害人羅婉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示簡便格式表1份(本院卷二第609頁至第610頁、第612頁至第613頁、第617頁至第645頁) 被害人沈克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本院卷二第651頁至第652頁、第659頁至第697頁) 被害人黃柏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本院卷二第698頁至第702頁、第709頁至第716頁) 被害人潘紅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示簡便格式表1份(本院卷二第735頁至第743頁、第747頁至第747頁) ㈡戶名王卉蓁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1份(雲警969第121頁至第129頁;他卷第59頁至第67頁;偵10985卷第119頁至第127頁) ㈢告訴人王卉蓁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26幀(雲警969第131頁至第137頁;他卷第69頁至第75頁;偵10985卷第129頁至第135頁) ㈣告訴人王卉蓁之轉帳明細擷取圖片1幀(雲警969第139頁;他卷第77頁;偵10985卷第137頁) ㈤戶名許勝文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雲警969第165頁至第166頁;他卷第107頁至第108頁;偵10985卷第163頁至第164頁;南警813卷第29頁至第31頁) ㈥戶名詹鎮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雲警969第167頁至第171頁;他卷第111頁至第114頁;偵10985卷第167頁至第169頁;南警813卷第25頁至第28頁) ㈦斗南分局偵查隊112年10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暨被告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擷取畫面照片1份(雲警969第69頁至第76頁;偵10985卷第67頁至第74頁) ㈧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紙(雲警969第59頁;偵10985卷第57頁) 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偵查隊112年10月3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969第61頁至第67頁;偵10985卷第59頁至第65頁) ㈩被告與「精品代購快電商專員-美琪」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雲警969第45頁至第57頁;偵10985卷第43頁至第55頁) 告訴人呂傅孟婷提供之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臺中地檢署軍偵93卷第61頁) 戶名王子魁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臺中地檢署軍偵93卷第71頁至第73頁;臺中地檢署113偵12041卷第71頁至第75頁) 戶名詹鎮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跨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臺中地檢署軍偵93卷第77頁至第83頁;臺中地檢署112偵53644卷第45頁至第50頁;臺中地檢署軍偵330卷第25頁至第35頁) 告訴人呂傅孟婷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臺中地檢署軍偵93卷第89頁至第108頁) 被害人許嘉城提供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1紙(臺中地檢署112偵53644卷第35頁) 戶名許勝文之高雄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活期性存款交易明細表1份(臺中地檢署112偵53644卷第39頁至第41頁;臺中地檢署軍偵330卷第51頁至第67頁) 帳戶個資檢視1份(臺中地檢署113偵12041卷第21頁至第24頁) 被害人楊沛沛提供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照片1幀(臺中地檢署113偵12041卷第31頁) 戶名詹鎮維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臺中地檢署113偵12041卷第59頁至第61頁) 告訴人曾春珠提出之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南警813卷第69頁) 告訴人曾春珠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APP擷圖1份(南警813卷第71頁至第90頁) 告訴人林栢村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軍偵330卷第74頁) 告訴人林栢村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份(軍偵330卷第83頁至第95頁) 勘察採證同意書1紙(雲警969卷第43頁;偵10985卷第41頁) 告訴人王卉蓁轉帳明細一覽表1紙(雲警969卷第145頁;他卷第83頁;偵10985卷第143頁) 帳戶個資檢視2份(他卷第101頁至第104頁;臺中地檢署軍偵93卷第59頁) 手機擷圖2幀(他卷第173頁至第175頁) 戶名詹鎮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異動查詢1紙(他卷第189頁)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12月18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20853號函1紙暨所附斗南分局偵查隊112年12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1份(本院卷一第25頁至第29頁) 警示帳戶設定/解除維護查詢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本院卷一第31頁至第132頁)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本院卷一第143頁至第145頁)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紙(本院卷一第145頁至第147頁) 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影本7紙(本院卷一第149頁、第153頁、第157頁、第165頁、第169頁) 大額現金收付、換鈔(50萬元以上)登記簿影本6紙(本院卷一第151頁、第155頁、第159頁、第161頁、第163頁、第167頁、第171頁)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9日將(作查)字第1131700072號函1紙暨所附戶名許勝文、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基面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21頁至第226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30008100號函1紙暨所附戶名王○魁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本院卷一第227頁至第232頁)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113年3月1日嘉義營字第11300009051號函1紙暨所附戶名許○菁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33頁至第237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1日刑打詐字第1136022613號函1紙暨報案資料光碟1片(本院卷一第239頁及卷後方證件存置袋內光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007604號函1紙暨所附戶名沈元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241頁至第248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2日刑打詐字第1136041957號函1紙暨所附165反詐騙系統平臺查詢結果彙整表及相關報案資料光碟1片(本院卷一第285頁至第287頁及卷後方證件存置袋內光碟)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3年4月18日中業執字第1130011539號函1紙暨所附戶名詹鎮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臺幣存款交易明細1份及光碟1片(本院卷一第289頁至第327頁及卷後方證件存置袋內光碟)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3年4月24日上票字第1130008517號函1紙暨所附戶名詹鎮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交易明細表及歷次申約定轉帳之交件影本1份(本院卷一第329頁至第343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30051179號函1紙暨所附戶名王子魁、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本院卷一第373頁至第379頁)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113年11月7日嘉義營字第11300051181號函1紙暨所附戶名許容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一第407頁至第411頁) 臺灣銀行豐原分行113年11月11日豐原營密字第11300044014號函1紙暨所附戶名詹鎮維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之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及線上設定轉入帳戶之明細共2紙(本院卷一第437頁至第442頁) 告訴人楊沛沛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1紙(台中地檢署113年度12041卷第39頁) 告訴人曾春珠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南警813卷第69頁) 告訴人曾春珠提出富銀投資APP擷圖1份(南警813卷第85頁至第86頁) 戶名林栢村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1份(軍偵330卷第79頁至第80頁) 告訴人林栢村提出滿盈投資網站擷圖1份(軍偵330卷第94頁至第95頁) (五一)被害人郭東曉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本院卷二第25頁至第31頁) (五二)被害人吳婉婷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本院卷二第64頁) (五三)被害人吳婉婷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使用存摺擷圖1份(本院卷二第64頁至第67頁) (五四)被害人林怡菁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本院卷二第74頁至第77頁) (五五)被害人林怡菁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成功擷圖1幀(本院卷二第79頁) (五六)被害人陳敏玲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本院卷二第91頁) (五七)被害人陳敏玲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本院卷二第92頁至第93頁) (五八)被害人鍾志南提供之匯款申請書3紙(本院卷二第109頁) (五九)被害人鍾志南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昌恆APP擷圖1份(本院卷二第112頁至第118頁) (六十)被害人陳雅苓提供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擷圖1幀(本院卷二第149頁) (六一)被害人陳雅苓提供之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擷圖2幀(本院卷二第153頁) (六二)被害人陳雅苓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平台擷圖1份(本院卷二第155頁至第157頁) (六三)被害人陳雅苓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1份(本院卷二第160頁至第177頁) (六四)被害人葉婧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及投資網站擷圖1份(本院卷二第191頁至第197頁) (六五)被害人葉婧提供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紙(本院卷二第197頁) (六六)被害人杜興政提供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1份(本院卷二第208頁) (六七)被害人杜興政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擷圖1份(本院卷二第210頁至第211頁) (六八)被害人侯明惠提供之銀行交易明細1紙(本院卷二第220頁) (六九)被害人洪涵汝提供之銀行存摺內頁1份(本院卷二第237頁至第239頁) (七十)被害人張豐麒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擷圖1份(本院卷二第301頁至第309頁) (七一)被害人張豐麒提供之臺灣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份(本院卷二第310頁至第311頁) (七二)被害人陳正雄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擷圖1幀(本院卷二第323頁) (七三)被害人陳美月提供之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紙(本院卷二第336頁) (七四)被害人陳清淮提供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本院卷二第356頁) (七五)被害人陳清淮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本院卷二第358頁至第359頁) (七六)被害人彭星穎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本院卷二第372頁) (七七)被害人彭星穎提供之交易明細、APP交易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本院卷二第375頁至第376頁) (七八)被害人黃榮燦提供之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單1紙(本院卷二第386頁) (七九)被害人羅獻章提供之台中旱溪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本院卷二第435頁) (八十)被害人羅獻章提供之柏瑞投資網站交易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份(本院卷二第438頁至第443頁) (八一)被害人徐瑞桃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份(本院卷二第473頁至第487頁) (八二)被害人徐瑞桃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幀(本院卷二第481頁) (八三)被害人鄭志均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擷圖1幀(本院卷二第504頁) (八四)被害人鄭志均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份(本院卷二第506頁至第508頁) (八五)被害人蔡欣慧提供之玉山銀行新台幣匯款申請書1紙(本院卷二第557頁) (八六)被害人吳世情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本院卷二第584頁) (八七)被害人吳世情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份(本院卷二第586頁至第608頁) (八八)被害人羅婉媛提供之被詐騙時地及匯出入帳戶金額一覽表1紙(本院卷二第648頁) (八九)被害人黃柏軒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本院卷二第722頁) (九十)被害人黃柏軒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份(本院卷二第724頁至第731頁) (九一)被害人楊沛沛提供之臉書訊息對話紀錄1份(臺中地檢署113偵12041卷第29頁至第35頁) (九二)戶名楊沛沛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1紙(臺中地檢署113偵12041卷第39頁) 三、物證部分: IPHONE 13(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1支
附表三
編號 第三層帳戶 轉匯情形 (刮號內敘明對應被害人) 1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自被告上海商銀帳戶: ①112年4月6日12時37分轉入75萬5千元(附表一編號9) ②112年4月6日13時42分轉入74萬1千元(附表一編號10、11) ③112年4月6日14時27分轉入20萬(附表一編號12) 2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⑴自被告台中商銀帳戶: ①112年4月6日10時45分轉入54萬元(附表一編號1) ②112年4月6日11時33分轉入75萬5千元(附表一編號4、8) ③112年4月6日12時39分轉入58萬5千元(附表一編號3、6、7) ④112年4月6日13時43分轉入11萬9千元(附表一編號10) ⑤112年4月7日9時46分轉入100萬元(附表一編號13、14) ⑥112年4月7日9時55分轉入100萬元(附表一編號16) ⑵自被告上海商銀帳戶 112年4月7日9時56分轉入159萬元(附表編號1、16、17) ⑶自被告臺灣銀行帳戶: ①112年4月6日11時17分轉入183萬元(附表一編號2、5) ②112年4月7日9時37分轉入200萬元(附表一編號15) 3 巧手寵物合作金庫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號 本案無匯入 4 巧手寵物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本案無匯入 5 清璽有限公司 台中商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本案無匯入 6 清璽有限公司 陽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本案無匯入 7 林駿宇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⑴自被告台中商銀帳戶: ①112年4月14日11時42分轉入138萬9千元(附表一編號22、26) ②112年4月14日13時20分轉入61萬元(附表一編號22至25) ③112年4月20日16時21分轉入187萬9千元(附表一編號34、35) ⑵自被告上海商銀帳戶: 112年4月17日15時25分轉入94萬2千元(附表一編號29、30) ⑶自被告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4月13日8時46分轉入139萬元(附表一編號18) 8 博辰企業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本案無匯入 9 禾富商行 陽信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⑴自被告台中商銀帳戶: ①112年4月18日14時4分轉入73萬元(附表一編號31) ②112年4月19日13時23分轉入69萬4千元(附表一編號32) ③112年4月19日16時2分轉入32萬1千元(附表一編號33) ⑵自被告上海商銀帳戶: ①112年4月14日14時40分轉入20萬7千元(附表一編號27) ②112年4月17日12時28分轉入78萬元(附表一編號28) ⑶自被告臺灣銀行帳戶: ①112年4月13日12時5分轉入35萬8千元(附表一編號19、20) ②112年4月14日13時35分轉入182萬7千元(附表一編號21、23至25) 10 土地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號 本案無匯入 11 蔡瑋駿 台新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本案無匯入
附表四
編號 第一層帳戶 對應被害人 1 許勝文高雄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附表一編號1、3、4、6至8、10至14、16 2 許勝文將來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一編號2、5、9、15、17 3 許容菁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附表一編號18至20、26、27 4 沈元元中國信託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號 附表一編號21 5 王子魁兆豐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號 附表一編號22至25、28至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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