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孟慶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
13年9月27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3年9
月27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3月2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
人於114年3月3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
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3NX-1465256-9 普通股 1 32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3NX-1465490-7 普通股 1 32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3NX-1468778-2 普通股 1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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