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58號
MLDV,114,護,58,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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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4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接獲通報,相
對人CP00000000自000年00月00日出生後經其母CP00000000M
留於醫院,相對人母經多次聯繫,態度消極,且有出養意願
,不願接返相對人,拒絕告知住處資訊,顯有刻意遺棄之情
,聲請人於113年1月2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
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相對人在案。前開安置期間,家庭
處遇評估略以:相對人父母均表明無扶養及照顧意願,欲出
養相對人,亦未探視相對人,相對人母定居外轄,拒絕透漏
現況,不願配合處遇,相對人父CP00000000F現遭通緝,行
蹤不明,復無適宜之親屬資源可提供協助,聲請人已向鈞院
聲請停止相對人父母親權,第一次庭期相對人父母均未到場
。綜上所述,相對人父母自相對人出生後未曾提供扶養照顧
,相對人母生活情形不明,相對人父現遭通緝,無妥適資源
介入協助,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狀請
延長安置相對人3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
人母在醫院產下相對人後便遺棄之,相對人父及其他親屬均
無意願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無妥適支持系統,本院現有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案件審理中,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母無照
顧意願,相對人父現遭通緝,行蹤不明,復無妥適支持系統
,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停止相對人父母親權,相對人僅1歲
餘,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符
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
明確,相對人年幼而無表達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
,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
  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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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