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被 告 陳弘諺
柯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35,6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28,413元 2 利息 28,413元 113年6月18日 113年11月19日 155/365 16% 1,931元 3 違約金 2,841元 4 滯納金 2,500元 合計 35,6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