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97號
MLDV,114,補,697,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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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詹良惠

詹惠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景光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497建號建物之最
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
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
動索引。
二、被告詹景光、詹良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陳報被告詹景光、詹良意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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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