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何修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3,209元(計算式:本金545
,010元+如附表所示利息7,703元+違約金496元=553,20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545,010元 113年11月16日 114年2月10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87/365)年 5.93% 7,703 元 2 違約金 545,010元 113年12月17日 114年2月10日 (56/365)年 0.593% 496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