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69號
MLDV,114,補,669,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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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彭培洵
被 告 鍾金松(即楊進財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228,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213,176元 213,176元 2 利息 112年12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1+32/365) 5.83% 13,518元 3 違約金 113年1月15日 113年7月14日 (182/366) 0.583% 618元 4 113年7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185/365) 1.166% 1,260元 合計 228,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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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