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玉秀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葉玉秀之被繼承人葉鼎松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
別資料。
二、苗栗縣○○鄉○○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另起
訴狀附表如有誤載之情形,請一併具狀更正。
三、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4年3月21日
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四、被告葉玉秀之應繼分。
五、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