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78號
MLDV,114,補,578,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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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黃清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珈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
二、被告郭珈權、劉育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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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