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顏瑋良
訴訟代理人 楊杰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泓睿即凱緯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
二、林泓睿即凱緯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林泓睿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