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75號
MLDV,114,補,475,2025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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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李文進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劉霈柔律師
被 告 楊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
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於104年1月
5日登記之預告登記,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
同)18,487,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212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竹南鎮段) 土地公告現值(元/㎡) 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保福段54地號土地 4,500 3,745 1/1 16,852,500 元 2 海口段海口小段906地號土地 9,700 1,348.3 1/8 1,634,814 元 合計 18,487,31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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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