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陳明窓
代 理 人 余嘉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常義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應遵守分割協議書第8條特約事項
之內容,該聲明未具體明確。聲請人如欲請求確認通行權及
管線安設權存在,應在聲明中記載明確,並載明相關地號、
位置及面積。
二、查報聲請人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值為何?利用鄰
地設置管線所增加之價值為何?
三、提出竹南鎮海口段海口小段456-3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