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39號
MLDV,114,補,339,20250416,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蔡巧


訴訟代理人 張嘉哲律師
被 告 陳蓁慧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陳蓁慧應將苗栗縣○○市○○段○○○段0
00地號土地及283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4月
22日經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並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依附表為新臺幣(下
同)106萬1,58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19元。
扣除原告前繳11,692元,尚應補繳2,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頭份市)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蟠桃段忠孝小段601地號土地 302 45,000元 31/500 842,580元 2 門牌號碼:成功里3鄰成功路70號3樓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105,700元 1/1 219,000元 合計 1,061,580元

1/1頁


參考資料